评论:“原罪”不是遮羞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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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 13:0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李景辉 媒体关于民企“原罪”的讨论开始升温。咸郎平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定义为“动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并以过度追究民企“原罪”会造成资本外逃、加重司法体系负荷为由,主张对民企采取以钱“赎罪”的方式来解决民企资本积累过程中发生的并不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其中“BOT+累进遗产税”被认为是一个极好的方案。 关于民企“原罪”的定义搞得越来越复杂,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动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这一看上去很深奥的释义,其实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借鸡生蛋”,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产品。而无论是美国的BOT还是韩国的“公正第三方”,其初衷都不是用来解决“借鸡生蛋”这个问题的。 美国没有国有银行,政府不直接参预经济,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借鸡生蛋”问题,国内企业所谓的“原罪”问题,在美国和韩国都不存在。现在我们沿用美国进行项目融资的BOT方案以及韩国处理中小股民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公正第三方”方式来解决国内民企的“原罪”问题,是否有点驴唇不对马嘴?而所谓的能够将民企黑钱洗白的BOT方案,其本身就带有浓厚的“原罪”色彩。 民企创业初期的“借鸡生蛋”,只要他们手段合法,只要他们遵守了公认的游戏规则,中国的法律从未视其为犯罪。某些问题富豪的罪错在于他已不满足于“借鸡生蛋”了,却反过来打起了“老母鸡”的主意。那么,果断地让仰融出局,无疑是一件保护公众利益的大好事。 而牟其中、刘晓庆、赖昌星、杨斌、仰融等所谓富豪们的翻船,与他们是否占用了国家资源进行“借鸡生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翻船的直接原因在于积累财富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造假、偷逃税款、贿赂官员、走私贩私、虚假投资、非法占地、挪用资产等不法手段并触犯了刑律。 即使是企业家们自己对于“原罪”的理解显然也不仅局限于“利用国家资源积累财富”上。在不久前举办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不少知名企业家坦诚当年“原罪”: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坦言曾经赖过账、走过私;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承认自己曾经“骗过人”,卖过没有用的软件;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也承认卖过高水分的玉米饲料,赚了500万昧心钱。 事实上,公众所关心的是法律意义上实实在在的“罪错”,与宗教意义上的“原罪”有着天壤之别。那种套用宗教教义将民企“原罪”进行偷梁换柱式的重新定义,进而假定所有的人都有罪,并主张对民企之“罪”一笔勾销的主张如果不是试图混淆视听的话,就是误国误民的书生之见。 对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造价欺诈、贿赂官员等行为,无论是新旧法律都视其为经济犯罪并规定了刚性的制裁条款。永远不要把所有的罪错都统统归咎为转型期的混乱和不规范,问题富豪们难道不应该对自己进行道德和良心上的拷问吗?按照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要个别富豪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的追诉期,只要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不论司法体系负荷如何重、民企资本外逃如何疯狂,法律的尊严也不可亵渎,历史的旧账也不得不算,对经济犯罪和腐败也决不能姑息遗患,我们不能被“仇富”的大“帽子”所吓阻。 俗话说,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亚当的“原罪”可以乞求上帝的宽恕,但是BOT也许无法拯救个别的富豪于罪孽深重之中,它既不适用于牟其中,也不适用于刘晓庆,更不适用于赖昌星,至于它能否适用于仰融、杨斌,则仍应该由法律说了算。不仅如此,我们对一些所谓的富豪继续在权力的保护伞下疯狂地进行攫取财富的行为仍要擦亮眼睛,不要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成为这类人逃避罪责的托辞,也不要让亚当的“原罪”成为某些富豪们逃避“本罪”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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