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得因非典破坏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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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 12:47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周发出《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当前因非典疫情使部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而导致劳动关系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做出四点要求,以维护劳动关系和就业稳定。 这四点要求是:一、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三、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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