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条件不变 “失业”口径重新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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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 11: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艾枚 通讯员 宁劳轩)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就业”与“失业”的概念已重新界定,即使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个人劳动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视同失业。 据了解,按新的界定标准,“就业人员”主要指男在16岁至60岁,女在16岁至55岁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张士凯处长指出,“失业”口径重新界定,并不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变。只要单位和职工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江南时报》(2003年05月09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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