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出车祸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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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 18:13 北京晚报 | ||
参与起草的专家解读新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本报记者 张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这几天,这个条例受到各方一致关注,有关人士认为,作为我国社会保 最人性化改动: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菡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详细解读了这部新法。她说,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一趟趟亲自奔波在申诉之路上,久拖不决不但造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后果,而且使得大量的劳动争议积压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一天到晚忙着接待工伤争议,根本没有精力处理其他事情。 而这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出现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孙教授认为,比起俩眼一面儿黑孤立无助的个人来说,这一规定在明确了企业责任的同时大大提高了争议处理的效率。 最焦点的问题: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算工伤 多次参与《工伤保险条例》起草讨论的孙教授告诉记者,在立法草案讨论中,专家们争议最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究竟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由于此类工伤认定还牵涉到交通责任的认定、交通工具的使用等问题,认定起来十分复杂。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最终肯定了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孙教授认为这个最终结果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和立场,这也是整个条例一以贯之的精神。 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放心的事:将由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过去,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作出,很多人对此不放心,不服气。而这个《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还特别强调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条例还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孙树菡教授分析,鉴定人员由固定的办公人员变为随机抽取的医疗卫生专家,不但提高了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防止了可能由此发生的道德风险。 最高兴的事: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孙教授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拓展了原来的适用人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加以保护,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她说,“法”的覆盖面的增大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得到加强的表现。从现在开始,用人单位再也不能钻法律漏洞,只给正式工申报,不给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申报了。 最严厉的处罚: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新条例的另外一个变化是,对于挪用基金、骗保等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的,最高可罚款1万元。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能体现关怀:伤残认定申请要由用人单位提出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孙教授认为,和过去相比,一是伤残认定的时间由过去的15天变成了30天,另外一个就是由用人单位而不是职工本人提出认定申请,这都是体现政府人文关怀的一些细节。 另外,孙教授还谈到,这部新法,对于职工强调更多的是享受权利,同样体现新条例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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