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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岂能性别歧视 67%的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 08:51 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月

  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使用“黄金年龄段”、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等现象同样突出。而在大学生求职时,女性平等的就业机会更是受到挑战……

  客观地说,如今的重男轻女现象已有了很大的好转,但在就业的问题上,则不尽然。在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成为“买方市场”的今天,女性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性别歧视。比如怀孕妇女的工作机会问题。一些企业以怀孕生子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妇女工作,有的则不给她们保留工作。再比如裁员。在一些企业裁员时,女性总是首当其冲,而且占相当大的比例。其理由不是工作做得不好,而仅仅因为她是女性,就得下岗。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早在1992年我国就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该法条文原则性太强,在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低:一些条文与实际脱节,甚至已明显过时;有的条文法律主体、执法主体模糊不清,不易操作……这些都给妇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困难。

  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在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性别反歧视法律。根据此法规定,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以及性骚扰都属违法。条例同时保障男性和女性。该法亦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致力消除歧视及骚扰,推动男女之间实现机会平等,为就业中的性别平等架起了一个法律的支点。

  真正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男女从法律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然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当前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迫切之举。

  《人民日报》(2003年04月30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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