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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期30日 单位录用员工不备案将受查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10:57 新闻晨报

  晨报讯 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后的30日内,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录用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而且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后,逾期不办,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将按不备案一人最高处500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昨天,上海市劳动力资源管理中心张文龙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本市部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企业
对企业内试用的劳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不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的情况更为突出。

  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最大危害是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以及规避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待遇等),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对此,本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在严厉查处的同时,研究严格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企业员工也可以拨打市劳动保障局电话83666进行投诉、举报。(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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