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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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0: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日前出台的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持有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记者陈玉玲)昨天,记者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获悉,为认真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日前出台的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持有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102万人中符合扶持条件逾50万人 据有关部门去年底统计,广东省失业登记人员有102万人。其中,符合国家和省再就业扶持条件的约超过50万人。 据介绍,目前因各地发放的下岗失业优惠卡、优惠证管理尚未规范,存在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了解;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不到位的现象。而《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含金量高,其审核、发放工作事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事关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就业优惠证发放给有就业愿望人员 《管理办法》首先明确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但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省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发放对象内。 实名优惠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为此,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免费向各地发放。并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伪造优惠证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骗冒领等问题的出现。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领优惠证可到劳动服务所办理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根据不同身份,提供《下岗职工证》、《失业证》、社会保险手册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等。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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