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倒的金融家 中行安徽分行原行长沦落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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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 08:3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 一位银行业专家反思说,“不管吴福五本人动机如何,此案至少反映了中国银行业曾经普遍存在,而且依然存在的重大弊病,即分支行‘诸侯化’。行长作为一把手,在所在行的范围内权力是无限的,缺乏监督,而且没有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 本报记者何华峰合肥报道 合肥监狱离市区仅8公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原行长吴福五,就被关押在这里。 2002年9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吴福五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有期徒刑16年。 吴福五现年65岁,1986年任中行安徽分行代行长,1989年任行长,1997年10月退休后,继续任安徽省政协常委。2000年12月遭刑事拘留,2001年1月被逮捕。 一起判决的还有其前下属刘小公,原系中行安徽分行下属的合肥银通公司董事长。刘因挪用公款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前后三次去合肥监狱,但吴福五本人选择了沉默,没有接受采访。 挪用公款罪吴福五挪用公款的罪名,与自称是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的李兵密切相关。李兵因伪造公文被判刑三年。 吴福五1995年7月结识李兵,当时李兵为投资某军区一通信项目寻找资金,吴福五经过调研等程序,决定由中行安徽分行下属的银通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投资(后投资失败)。 这是双方的第一次合作。其间,李兵向吴福五称,自己有安全部等特殊部门背景。 现安全部已发文否认李兵是其工作人员。1996年初,李兵与中行安徽分行开始了第二个合作项目:当时中行安徽分行要清理海外的四家公司,李兵表示安全部支持他收购这四家公司。于是,吴福五代表中行安徽分行与李兵所属的澳门瀚韵国际投资公司签了四次协议。此项目于1997年3月,因中行总行反对而作罢。。 还是在1996年,李兵与吴福五开始讨论第三个合作项目:李兵称,安全部等部门支持在澳门组建一家银行,并有意推荐吴福五担任行长。 双方经多次商议,决定以李兵的澳门瀚韵国际投资公司为发起公司,在澳门申办一家银行,瀚韵占51%股权,负责申办等 问题。吴福五则承诺为申办银行筹集1.5亿元资金,并将此筹资义务写入了一协议。 由于吴福五未向中行安徽分行和中行总行汇报此事,这一行为后被认定系个人行为。 李兵为让吴福五确信,还伪造了一份国家安全部文件,名为《复在澳门筹建商业银行事》,其中指定让吴福五担任行长。 后来,李兵在供词中说,“正是因为吴福五,刘小公相信安全部参与了这些项目,才可能投入资金参与。” 协议签订后,李兵多次催促吴福五履行筹资1.5亿元的义务。 1997年1月28日和6月12日,吴福五实施了后来被认定是犯罪的行为。吴先后两次带刘小公到中行安徽分行下属的合肥庐州信用社,要求该信用社主任袁明为合肥银通公司的一个项目周转一笔资金,并称这是安全部的项目。随后,吴福五让刘小公以合肥银通的名义,从庐州信用社共贷款2000万元,作为其履行申办银行个人筹资义务的一部分。吴福五开始希望庐州信用社能贷款3000万元,但庐州信用社因头寸紧,实际先后各贷1000万元,共2000万元。刘小公私自扣下200万元,将1800万元汇给李兵。 吴福五原指望,等银行申办成功,即可归还上述款项。 不久后,吴福五于1997年10月退休。之后,他为申办银行多次去澳门,1998年7月还去美国招募股东。并参与修改申办报告。 1997年10月到2000年2月,澳门金融管理局先后四次接到这家名为澳门华丰银行的申办材料,最后未予批准。中行安徽分行的1800万元未能收回。 法院一审判决,吴福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刘小公共同挪用公款1800万元,用于履行其在申办银行中负责筹资..5亿元的个人义务。因此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本案的焦点在于,吴福五是否有谋取私利的动机。 法院认为有,其重要证据是:1997年6月13日,李兵通过澳门瀚韵国际投资公司向吴福五承诺,在华丰银行成立后,吴享有该银行总利润的3%的永久权益,并经澳门区利华大律师见证。 不过,这件物证曾遭到辩护律师质疑:这份承诺书只是复印件,不是正本。而且,澳门律师公会的网站显示,区利华大律师执业始于1997年10月7日,在上述承诺书出炉之后。吴福五本人也否认见到过这份承诺书。记者就此打电话给区利华大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至今未有答复。 然而,辩护方无法推翻吴福五挪用公款的事实。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经查,李兵不是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1996)国安办226号同意申办澳门银行的函系李兵伪造,李兵已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参二部的有关部门也没委托李兵等在澳 门申办银行,且在澳门申办银行,也没有经中行党组或行长办公会议研究,自应认定系个人行为。李兵承诺,银行申办成立后, 由吴福五担任银行行长,并在申办计划书上予以明确,且经澳门区利华律师见证,吴福五享受银行总利润3%的永久权益,显见吴福五与他人申办银行具有个人目的,现上诉辩称申办银行是从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和振兴安徽经济为出发点的理由不能成立。”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吴福五的第二个罪名,与中行安徽分行当初设立海外公司有关。 1988年~1992年,中行安徽分行总计在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5家海外公司,其中独资3家,合资12家。当初设立这些公司时,吴福五向中行总行做过汇报,但中行总行未正式下文作过批准。 2000年12月22日,中行监察部声明:中行总行从未授权吴福五和中行安徽分行在海内外设立公司,及向公司投资,融资和对境外提供担保。吴福五擅自作出上述行为,属严重违规行为。 而中行安徽分行设立的诸多海外公司中,有的盈亏平衡,有的有盈利,但在泰国的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1991年,中行安徽分行在泰国设WAT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主要是造10幢小型写字楼。为交定金,WAT向曼谷商业银行贷款,由中行安徽分行以备用信用证作担保。1992年3月30日,经吴福五批准,中行安徽分行向曼谷商业银行开出金额为434.97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到期日为1994年3月30日。后展期到1996年3月30日。 接着,WAT又以地皮为抵押向曼谷的京都银行贷款,用于造楼,利率高达16%。 楼建成后,正逢东南亚金融危机,泰国楼价大跌。加之WAT在京都银行的利息负担过重,WAT只得贱卖7幢楼,出现了亏损。此时,WAT已解散,剩下的3幢楼转手远东资源公司。而远东资源是中行安徽分行的子公司。 其时,国务院要求银行与自已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1994年,中行总行通知中行安徽分行撤销泰国公司。 由于远东资源手中的3幢楼难以出售,欠京都银行的贷款本息还需偿付,吴福五决定向中行曼谷分行借钱。 1995年9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将3幢楼与职工居住的1幢小别墅做抵押,以远东资源名义向中行曼谷分行贷款400万美元,年息4%,用于归还京都银行贷款。中行安徽分行还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了一张安慰函。 1996年3月30日,前述WAT借自曼谷商业银行的展期贷款到期。同年3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从保证金账户透支315.54万美元付给曼谷商业银行。由于后来远东资源代WAT向中行安徽分行偿还了86万美元,所以中行安徽分行的备用信用证下垫款实为229.54万美元。 1997年,远东资源借中行曼谷分行的贷款又到期,无钱还贷。同年,吴福五代表中行安徽分行先后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3份还款承诺函,作为对远东资源贷款展期的还款担保。贷款到期后,中行安徽分行于1999年6月和2001年2月代为还本息共计300.851563万美元。 法院一审认为,中行安徽分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造成中行安徽分行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美元。吴福五身为行长,违规签批,并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有主管责任,行为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吴福五辩称,他有签单权,所以开出信用证不是越权。并称,1992年3月30日,中行安徽分行向曼谷商业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时,法律还未规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对其没有溯及力。而1995年9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的只是一张安慰函。另外,远东资源和WAT的亏损并非中行担保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经营不善,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造成。 但法院二审认为,1992年有关法律虽未规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但吴福五为WAT公司签批的备用信用证展期至1996年3月30日。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中规定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且造成的重大损失也是在《决定》 公布之后。至于中行安徽分行经营经验不足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并非犯罪构成必要条件。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反思吴福五案的一审,是在2002年5月份开庭的。迄今为止,案情已经大白,但可以令人反思之处,仍然很多。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人甚至对吴表示同情,认为吴福五当时的行为乃时势所然,主观上并不是为他自已谋利。 一位银行业专家则反思,“银行应是一个商业机构,国家安全利益或地方经济的利益当然要考虑,但作为一个分行的行长,首先要对总行负责。” 他还说,“不管吴福五本人动机如何,此案至少反映了中国银行业曾经普遍存在,而且依然存在的重大弊病,即分支行‘诸侯化’。行长作为一把手,在所在行的范围内权力是无限的,缺乏监督,而且没有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这对银行本身不利,对行长本人的利益也不利,这是银行业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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