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博案移送辽宁公安厅 仰融称年内回国不可能(跟踪报道)
记者李俊发自上海
针对有媒体报道仰融将于年底回国,仰融12月15日通过越洋电话对记者表示,他一直希望和辽宁省政府进行直接沟通,并且早已告知辽宁省政府有关领导自己在美国的联系电话
,但至今没收到任何回音,故此他年内回国已没有可能。
记者12月11日从北京市高院获悉,中国最大的产权纠纷案———香港华博诉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确权案已于12月2日移送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据北京市高院有关人士透露,华博诉基金会案自10月14日被受理后,高院同时还收到了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此案涉嫌经济犯罪的函及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才将此案移送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仰融的代理律师、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对记者说,此案系一民事确权案,而非经济纠纷案,故北京市高院立即组成民事审判合议庭受理此案,而最高院的《规定》,明确指明适用于经济纠纷案件,而非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此案不应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
北京市高院2002年10月14日《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表明,“经审查,华博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10月16日下发《诉讼须知》,告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合议庭成员以及应承担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时隔不久,辽宁省公安厅于10月21日在上海申华控股(600653)宣布辽宁省检查院批捕仰融,申华控股和在香港上市的华晨中国(1114.HK)也于同一天公告了此事,于是本为民事确权纠纷的诉讼就突变为刑事案件。
仰融的另一代理律师吴克祥认为,此案原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在香港合法注册、存续的公司法人,因其投资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诸北京市高院;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系一家非营利、非官方的社团法人。而辽宁省公安厅侦查的是自然人仰融的“经济犯罪”行为,而非华博公司的法人犯罪。并且法人之间的确权诉讼与辽宁省公安厅侦查的个人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对本案涉及的20亿元诉讼标的以及华晨名下200多亿元巨额资产归属的确定。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1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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