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于1985年颁布了《人才派遣法》。该法首先确定了人才派遣业为可营利的商业性的人才市场运行机制。其次划定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需要专门的知识、技术与经验的业务;需要对从事这项业务的劳动者进行特别的雇佣管理的业务。第三是对经营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许可条件。制定了严密、快速的许可审批程序,并禁止获得人才派遣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与法人把营业执照转与他人的行为。第四是对人才派遣业的营业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措施,要求人才派遣公司向劳动大臣提交事业报告书与收支决策书。第五是禁止人才派遣业介
入劳动争议。第六是平衡人才派遣业与日本现存的人才市场运行诸机制的关系。
为落实对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派遣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首先确定了人才派遣契约的标准合同样式与内容,以此来控制有关人才派遣业务的商业活动。其次,是确定了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单位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规定派遣单位为派遣人才的雇主。(1)派遣单位必须为增进派遣人才福利而作出切实的努力。派遣人才包括确保与每个人的希望与能力相匹配的就业机会及教育训练机会,提高劳动条件、谋求雇佣稳定等项内容。(2)派遣单位必须为派遣人才确保适当的派遣就业职位而采取切实的措施。(3)派遣单位必须事先向人才说明雇佣其为派遣人才的意图。(4)禁止派遣单位对派遣人才在与之雇佣关系结束后,限制派遣人才与接受派遣单位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的行为。但如果派遣单位本身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受雇于这个单位的派遣人才不得转职。(5)就业条件的明示。(6)对接受派遣单位的通知。(7)派遣单位负责人的选任。(8)派遣单位管理台账的制作。在接受派遣单位所应讲求的措施中规定了关于劳动者派遣契约的措施、适当的派遣就业的确保(即专业)技术岗位的确保,以区别于从事一般杂务的工作)、接受派遣单位管理台账的制作等四项法律义务。
(魏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