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17:03 英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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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可以过三代

  文 吴洁

  在财富传承方面,家族信托凭借其在风险隔离等方面的优势成为打破“富不过三”魔咒的有利工具。当下,财富传承成为我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家族信托业务迎来蓝海,金融机构纷纷试水。

  古人言“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美国投资大师巴菲特曾说,你给孩子的钱应该刚刚好,多到让他们敢干任何事,少到让他们不能无所事事。巴菲特所言就是给“富贵传家”支招,而家族信托就是这个“刚刚好”的工具。

  未来十年,中国80%以上的家族企业将迎来家族财富传承的高潮。

  家族财富传承的方式不多,最简单的是立遗嘱,复杂一些的是用代持、海外投资等方式分散家族财富。但遗嘱需要公证才能生效;代持可能面临法律效应失效的风险;海外投资则存在境外国家追缴税款的风险。

  所以,家族财富传承在体现个人意愿的同时,要稳妥,还要保值增值。在西方发达国家,80%~90%的高净值人群会通过信托或者基金会的方式将财富传承给后代,而在信托方式的选择上,通过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税收筹划、家族治理等方式,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的家族信托成为首选。

  量身定制

  家族信托的一大特性是订制化的财富管理。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偏好、资产规模和配置、以及家族经营业务情况等,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信托资产执行运作、收益分配等相应条款,约定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分配方式,设置具体的个性化条款。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设置保护人、监察人等,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安全。

  在风险隔离方面,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具备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委托人(财产所有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原先的权益发生转移,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各项财产均相互分离。信托的隔离功能可以在委托人面临婚姻变故、财务危机和法律诉讼等其他任何变故时,均不影响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的存续,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护信托资产不受侵犯,实现财富保全和传承。

  关于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国外法律亦有类似规定。轰动一时的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案并未对默多克的商业帝国产生任何影响,邓文迪也仅在离婚时获得两套房产,主因就是由于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对于风险隔离的规定。

  在财富继承方面,通过信托设计,可以集中家族股权把家族利益统一起来,避免分散持有股权被稀释权益,达到家族整体控制企业的效果,在法律层面上就能以家族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确保重大经营决策表决中行使家族意志。当“二代继承人”无意或无力接班时,可以借助家族信托实现股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牢牢掌握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将日常经营交给职业经理人打理,实现家族企业的有效管控、维护股东权益。

  同时,家族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设计对后代进行激励约束,解决后代基本供养问题,并激励后代努力上进,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生活,才能享受信托的回报,避免因生活奢靡、无节制挥霍而败坏家产。比如西方不少家庭信托定有“败家子条约”,即禁止子女转让或处置信托财产,所发款项只够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

  在税收方面,信托法将信托财产排除在遗产范围外,家族信托受委托的家族财产在财富传承时不涉及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将财富保留在家族之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近50%的遗产税或赠与税,而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可以进行合理节税,这也是国外家族信托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借道家族信托的保障和传承,洛克菲勒、福特、希尔顿、穆里耶兹、皮特卡恩、罗斯柴尔德、肯尼迪、杜邦、沃尔玛等家族在数百年动荡中依然能长盛不衰,成就了家族财富的世代相传。香港上市家族企业中,三分之一的企业以家族信托形式控股,李嘉诚、李兆基、邵逸夫等家族财团均成立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并通过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此来躲避“富不过三代”的命运。

  国内试水

  根据《2016年胡润财富报告》,中国目前已有568位十亿美元富豪,首次拥有600万元资产高净值人群数量已超过314万,同比增长8.3%,而且这群高净值人士属于改革开放后的“创富一代”。据贝恩公司最近的一项调研,随着子女成年或家庭财富安排需求的上升,部分高净值人士不仅看重通过各种方式保障今后高品质的生活,而且开始长远地考虑财富的代际传承,财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群最重要的财富目标。

  因应这种需求,我国家族信托市场逐渐兴起,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结合各自业务特点,探索出家族信托的三种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型、私人银行型和第三方机构型。

  信托公司,系资产管理模式。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自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信托业回归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家族信托成为新业务方向之一。当前,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已经或正在布局家族信托业务。

  平安信托在国内最早推出家族信托产品,资产门槛5000万元、期限50年,按约定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并根据委托人意愿调整资产配置方式和策略。中信信托率先推出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合同的权益借助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置意愿长期管理这笔资金。外贸信托创新推出养老信托,起点金额600万元,按照委托人意愿,以类似年金的方式每年定额向指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中融信托借助国际化团队经验,专注于客户家族财富的一站式管家服务,关注股权信托及家族治理和企业治理的协调,提供多种工具的配置方案。英大信托基于自身在清洁能源领域的专业经验,通过股权信托和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实现高净值客户家族财产的管理和传承,已成功设立清洁能源领域家族信托业务的第一单,为清洁能源领域优质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则是综合金融模式。各大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凭借客户、渠道等方面优势,为家族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如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浦发银行与上海信托等。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往往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的角色,起主导作用,而信托公司虽然是受托人,但主要起通道作用。此外,商业银行还依托其海外平台优势,与海外分支机构及境外信托公司合作,搭建海外信托架构,提供海外家族信托服务。

  第三方机构,打造特色服务模式。财富管理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是家族信托的新进入者,如诺亚财富、宜信财富、盈科律师事务所等设立了专门的家族办公室,依托在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供财务、法律、财务规划等服务,帮助家族客户实现财富传承。

  尚待完善

  虽然家族信托签约的案例越来越多,但在信托资产范围、个性化定制、资产管理能力等方面仍然受限,与国外成熟的模式相比,国内家族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因素。

  其一是《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归属和信托登记的规定不够明确,对于信托登记制度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制约了不动产、股权、金融产品及艺术品等非现金形式资产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导致信托资产范围过于单一,个性化财富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其二是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这样的要求令不少富人望而却步。此外,国内遗产税、赠与税等尚未征收,虽然有关传言沸沸扬扬,但开征遗产税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避税需求作为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动力尚不够迫切。而且从财富管理理念来看,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还没有足够的认可,市场还有待培育。

责任编辑: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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