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能否护佑中国食品安全

2015年03月18日 15:09  深圳特区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说到底,食品召回只是非常规状态下的一项管理制度。若想保障食品安全,仍需要相关监管制度的配套

  胡印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办法》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履行召回义务。

  尽管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要等到9月1日才开始施行,公众仍对此表达了热切期待。

  新规亮点颇多。比如,明确了食品召回的级别,并规定了启动召回的时间限制。此举不仅对生产经营者是一个限制,也是对管理者的约束,而清晰的规定同样也可以作为消费者发起维权诉讼的法律依据。又如,对无视召回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设定最高3万元的罚款额度,也有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衡利弊,规范行为。

  特别是,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意味着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逐步走向制度化。也即,不再依靠单一追责的事后惩戒,而是基于事先防范的前置预警。这显然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注意一些关键性的细节。其一,如何区分显性与隐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那些已经导致民众健康受损乃至死亡的“毒食”,启动“召回”想必不成问题;而对于存在潜在危险的食品,情况显然会复杂得多。鉴定是否存在隐患,企业有无“召回”动力,等等,并不乐观。还有待此后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其二,召回制度可能会对那些品牌企业产生威慑,而对于大量充斥市场的“小、散、乱”等食品制售主体,恐怕很难形成有效约束。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广大农村市场,更是鞭长莫及,只要不是出了人命,问题食品往往很难进入监管者的视野。

  还有,一些大型超市私换标签、篡改日期的做法,也难以完全绝迹。据媒体日前报道,北京某超市对过期熟食篡改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后重新上架出售。新的召回制度能否管住这类“公开的秘密”,有待观察。

  说到底,食品召回只是非常规状态下的一项管理制度。若想保障食品安全,仍需要相关监管制度的配套,比如,畅通的举报渠道,严厉的“黑名单”制度,还有明确的监管责任。此外,还应该尽快规范食品生产流通体系,将所有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置于监管的网络之中,实现全覆盖、全环节监管。惟其如此,方才有可能切实护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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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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