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广春
8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这也将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28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40条规定: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协助生产者开展召回行动。其中看不出关于应召回缺陷产品,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的相关规定。
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一经确认,召回缺陷产品不仅在时间、速度上不得迟缓,而且召回的方式也应该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对于缺陷产品,应不分批次,不论消费者有无保留小票,产品是否开封使用,均应“无条件退货”。
消费者购买商品,在意的是商品本身,往往忽视保存购货小票。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对有小票的缺陷产品要无条件退货,对没有小票或非本销售经营者出售的产品,也应组织无条件退货。这是因为生产者与销售经营者既是合作伙伴,也是利益均沾者。试想,江苏消费者在北京购买了缺陷产品,回到江苏后,总不能再让消费者坐飞机到北京退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