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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算错房价 开发商为失误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 1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误将房屋总价少算了约4万余元。双方签字、买房人交付首付款后,开发商以“员工失误”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日,武侯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须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付完订金 开发商说房价算错

  2007年8月30日,吴女士和女儿在市内看中一套房屋,她们立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94.7万元,吴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须在2007年9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所付定金抵作房价款。

  2007年9月5日,吴女士母女来到售楼部,与开发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吴女士购买的房屋总房价为90万元。吴女士当场付清按揭购房的首付款36万元(含已付定金)。开发方工作人员薛某在文件上签了名,但公司未盖公章。

  不久后,吴女士却收到开发商的一封律师函,并在报纸上看见开发商刊登的一份《启事》。开发商称:由于当初双方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计算有误,公司特意告知吴女士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不到,公司将不保留房源。对于开发商的声明,吴女士并不理会,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武侯区法院。

  法院断案 已签合同合法有效

  法庭上,吴女士提起反诉。她称,之所以合同中的总房价比认购书中约定的少4万元,是因为开发商承诺给出优惠。对此,开发商矢口否认,他们坚称合同计算有误,并未产生效力,双方应按94.7万元的总价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武侯区法院认为,开发商虽然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上盖章,但文件上有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吴女士母女根据此合同及协议交了首付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开发方收受首付款,则可看作其对合同内容、工作人员签字的职务行为及吴女士履行义务的认可。“双方进行完这些程序后,此前形成的《商品房认购书》内容就已经变更。因此,双方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昨日,武侯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武法 记者 程璞 实习生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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