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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的多退少补是天经地义还是霸王条款(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 08:29 新华

  这位律师说,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那么这个格式条款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如果出现面积误差情况,应当按照约定即“多退少补”的原则来处理,但这对认购人来说却是不公平的。如面积误差过大,将影响房屋的户型结构甚至使用功能;由于房屋总价款增幅较大,也增加了认购人的付款压力。因此,对于这个格式的条款内容,认购人一旦认可,必然增加其对所认购商品房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加大认购人的风险。然而,这对出卖人来说,却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通过长效机制治理“霸王条款”

  针对购房面积的“多退少补”陷阱,专家为认购者支招。李彬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与开发商明确约定能够承受的面积误差,对不能承受的面积误差,要约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来处理。

  李彬认为,除此之外,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及陷阱还有不少。他说,所谓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如:一旦签订,定金不退;名为认购,但通过认购,开发商收取首付款或者全部购房款;认购后的商品房,要退,必须开发商同意。甚至一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居然写有这样的字眼:“认购人已经认真阅读出卖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按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签约。”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协商的权利被剥夺。

  寻求从根本上解除这些不平等条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案头工作。据悉,目前辽宁省正对一些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及变相“霸王条款”进行清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春说,通过大力推行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机制。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规范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分清各方责任,减少合同纠纷,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李长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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