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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韩甫政:电话月租费有四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2:59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河北、北京报道

  2月13日,在新年的爆竹声中,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最终方案。就在同一天,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得到了一个他期待已久但令他有些失望的答复——对于他请求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下称“北京消协”)代表消费者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月租费的价格听证申请,北京消协认为:虽然消费者有权提出价格听证申请,但因有关部门未出台相关具体操作办法,消协对此无能为力。

  “对于北京消协的答复,我有些失望,但是没有绝望,我会采取进一步行动,继续为广大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维权。”韩甫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月租费的“四宗罪”

  在韩甫政看来,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月租费存在“四宗罪”。

  “电信运营商收取电话月租费与我国合同法、价格法、公司法相抵触,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韩甫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韩甫政认为,电信运营商收取月租费首先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支付租金”就应当占有相应的“租赁物”,比如租汽车、租房分别占有相应汽车、房屋等。而电信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双方也应该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可9亿多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以交纳月租费的形式支付了租金,月租费的‘租赁物’又是什么呢?什么也没有,用户什么也没有得到。”韩甫政说。

  其次,电信运营商收取月租费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和电话用户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交费属服务价格,电信运营商的线路资源、设备资源是签订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而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月租费存在的本身就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相抵触。

  再次,电话用户缴纳月租费还与公司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一个公司的成立应当具有经营所必备的条件,但电信部门却让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以初装费、月租费的方式来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而广大用户却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此外,韩甫政还认为,无论是我国的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电信条例,都规定有“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但是,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这对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所有这些,电话用户付出的是无丝毫权利回报的沉重义务,电信运营商则拥有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承担义务的无限权利,公平之秤已完全倾斜到电信运营商一边了。” 韩甫政说。

  基于上述理由,1月10日,韩甫政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寄出了一份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两部委依法履行保护用户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的月租费。

  在未收到两部委的答复后,1月23日,韩甫政又向北京消协发出《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申请请求书》,请求北京消协代表消费者,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月租费的价格听证申请。不过,2月13日,他收到了北京消协婉拒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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