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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品房投入使用前须明示室内空气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4日 19:23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2月24日电(吕国庆)近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将空气质量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否则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按照这个管理规定要求,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还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时,对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限制使用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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