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2日04: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按揭买车 小心保证金打水漂

  有三年前“尝鲜”选择车贷购车的消费者如今却遇到了糟心事。记者近日接到报料,该车主刚好还清车贷,当年交的上万元“保证金”却打了水漂,退钱无门。记者就此采访汽车经销商的金融部门,发现当年车贷市场乱象引发连锁反应,留下不少收费陷阱,一不小心就中招。

  专题文/广州日报记者邓莉

  投诉:保证金难退 还要交手续费

  在广州和东莞两地做外贸制鞋生意的刘先生,三年前在某汽车经销商贷款买了辆20多万元的起亚车。为了规避风险,4S店通过一家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他进行了担保,向银行贷款。刘先生近期还清贷款后,想要回之前缴纳的1万多元保证金,车商却找各种理由拒绝兑现还款。最后该车商干脆告诉刘先生,当初做车贷担保的公司已破产,人去楼空,他们暂时也没办法。眼看当初说好车贷结清后就能归还的上万元保证金打了“水漂”,刘先生很无奈。

  无独有偶,另外一位市民柯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上个星期还清汽车贷款,去车商处拿机动车登记证,车商不仅不退还保证金,还额外要多交600元手续费,“不然不给登记证,让我办理不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等手续。”柯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三四年前车贷业务高速发展,众多担保公司介入新车、二手车的车贷业务,同时汽车厂商为提高新车销售,也给予贷款买车者更多优惠,吸引不少手头资金紧张的消费者选择按揭买车。部分消费者选择了只需交一定保证金,就能顺利按揭的担保公司做车贷,两三年过后,贷款虽然还清了,但“手尾”却变得麻烦了。

  调查:收保证金是车贷担保潜规则

  车贷保证金是怎么回事,该不该退?记者经本地经销商介绍,采访了与该车商合作的广东亚**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位姓周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担保公司收保证金很正常。”他解释道,一般车行和银行都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但银行和金融公司都不想有坏账,所以往往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双方签订担保业务合同时,车贷保证金作为信誉保证金由车主押在第三方担保公司的一笔费用。根据双方约定,只要车主按期按次全部结清银行借款,并且不存在违约行为,贷款到期后担保公司会全额退还保证金。

  按照周经理的说法,保证金“能退”。但本地经销商告诉记者,“吞掉保证金”是汽车担保贷款行业的潜规则。即等消费者还清贷款后,如果担保公司以各种理由指责消费者“违约”,甚至不退保证金,作为车商也无可奈何。“保证金不是车商收的,而是担保公司收的,不然银行无法放款。”该经销商指出,每位客户收5000元到上万元不等保证金,数百名客户就有上百万元“收入”,利润很大。如果出现担保公司老板“卷款跑路”,追数就难了。

  记者获悉,也有部分车主在与车贷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公司承诺最后3~5期车贷可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过这也并非万无一失,因广州“限牌”而在东莞买车的李先生就遭遇了担保公司的“朝令夕改”,他的宝马3系近期被指车贷因最后三次未按期还款,保证金不仅被没收,还要缴纳1.6万元保险违约金,才能取回车。

  提示:外地户口最易中担保陷阱

  记者从本地车商获悉,当前车贷业务盛行,有的仅凭一张普通的信用卡、或者一张身份证即可办理车贷。“譬如我们推行的一小时审批车贷‘绿色通道’,针对信誉条件好的本地企事业单位员工,或者有本地房产的客户。除此之外申请车贷都需要一定审核条件。”在上汽通用别克本地经销商负责金融业务的林先生告诉记者,需要担保公司办车贷业务的消费者,大多是“资质不太好”的客户,这些客户不是外地户口,就是无本地房产等,除了手续费,就必须要交一笔“风险担保金”。林先生告诉记者,按一辆18万元左右的新车计算,按揭三年的话,月供需要3800多元,需要交6000多元手续费,而担保公司还要收取1.1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车贷市场发生变化,由汽车整车厂的金融公司和银行主导和推广汽车贷款便利业务,车贷担保行业不可避免重新洗牌,也导致一些维持不下去的担保公司选择了“跑路”。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起至今,广州、东莞地区有上百位车主在还清车贷后发现一家名叫中硕的担保公司人去楼空,即便车主将担保公司告上了法院,但胜诉后仍追不回保证金。

  【律师说法】

  按揭买车应细读合同

  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在省消委会去年年底做的一份调查中,36.21%的受访者反映汽车销售服务商存在“购车捆绑销售汽车保险或车贷产品”行为,其中有超过40宗涉及车贷保证金的投诉案例,保证金少则两三千,多则上万元,部分甚至是因担保公司经营问题而导致保证金无法退回。

  广州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告诉记者,双方签订保证金合同是基于“合同自愿”的一种民事行为。消费者向银行或金融公司贷款购车,产生借贷关系,与银行或金融公司签订的为主合同;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是从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不应与主合同相冲突。但有些合同条款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一些附加条件(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与主合同不同的地方,汽车销售方应尽到明示或告知的义务。消费者在维权时,主要依据主合同条约作为上诉条件。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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