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解读白酒塑化剂风波:不允许人为添加

2013年02月19日 11:57  燕赵都市报 

  陈君石院士解读白酒塑化剂风波

  本报驻京记者 孙磊

  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将实施,我国食品中污染物过量情况或将进一步得到遏制。卫生部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并介绍了在2005年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标准,这一标准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去年的铬问题胶囊,推动了食品中铬限量的重新评估。我国是稀土生产大国,有的地方将稀土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但是大量使用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因此,在标准修订过程中,研究了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标准。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标准出台后,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他就最近热议的白酒塑化剂风波和乳品中双氰胺限量标准争议做出了解答。

  食品安全标准考虑国人膳食结构

  1月28日,卫生部公布,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涵盖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铝、氟等16种食品污染物。

  新的GB276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新的GB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新标准重新规定了食品中铬限量指标和稀土限量指标等。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介绍,去年发生了铬问题胶囊事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重新评估了食品中铬限量指标。另外,稀土指标也发生了变化。我国是稀土生产大国,也是使用大国,有的地方将稀土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少量稀土有利于植物生长,但是大量使用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因此,在标准修订过程中,研究了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

  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其他国家标准有所不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首席专家吴永宁解释说,我国制定污染物标准时,污染物总耐受量是采纳的国际数据,而中国人膳食结构和国外不一样,中国人通过食物摄入污染物的量也与国外不同。因此,污染物的限量标准不会完全与国际标准相同。例如,大米中的镉限量,国际标准是0.4毫克/千克,我国标准是0.2毫克/千克。我国对大米镉限量的争论持续了两年,方方面面有很多不同意见,最后还是维持0.2毫克/千克,比国际标准严格。这是根据我国居民膳食中大米镉的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的,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中国人食用的大米比外国人多。

  拿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目前,国际上正在由中国牵头组成工作组,由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参与,起草砷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关于铅的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而我国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国走在国际前列。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标准出台之际,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他就最近热议的白酒塑化剂风波和乳品中双氰胺限量标准争议做出了解答。

  专访1

  “有关食品的标准也适用于白酒”

  燕赵都市报:去年年底,白酒中的塑化剂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如何管理白酒中的塑化剂已成了消费者、政府、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有声音要求制定白酒中塑化剂的标准,以利于白酒中塑化剂的管理,这个问题您怎样看?

  陈君石:首先,应该明确白酒属于食品,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有关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标准和管理规定都适用于白酒。其次,我认为现有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已有若干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标准和规定。其中一个主要的标准是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包含对7种常见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包装材料添加剂中的一类)的使用量和迁移量的限制要求。

  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公布了第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2011年第16号公告),即所谓的黑名单,其中包括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紧接着,卫生部发布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文件,公布了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DEHP、DBP、DINP)的最大残留量,其目的是给监管部门监督执法和企业自身排查提供依据;此监管规定不是国家标准,但是如果发现超过了这几个规定的量值,就需要进一步排查是否有食品中人为违法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行为,如果排除了人为违法添加,则应该寻找原因和进行整改。

  2

  “白酒中不允许人为添加塑化剂”

  燕赵都市报:这些国家标准主要是关于塑料食品包装材料中塑化剂的,能够适用于白酒中塑化剂的监管吗?

  陈君石:我充分理解现在公众对于白酒的关注。我愿意再强调一次:白酒属于食品,有关食品的标准和规定也适用于白酒。因此,根据上面的那些标准,白酒中不允许人为添加塑化剂;而且如果发现白酒中DEHP、DBP、DINP含量超过卫生部[2011]551号文件中的限量值,这在排除人为添加的前提下,企业要寻找原因和整改。

  此外,对于白酒生产企业,还有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GB8951-88《白酒厂卫生规范》标准。这些都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白酒安全性的执法依据和白酒生产企业应遵循的标准。

  应该说我国现有的各项标准和规定足以覆盖最近发生的白酒塑化剂的问题,可以保障白酒产品的安全性。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层面,不大可能一种酒一个标准,一条鱼一个标准。当然,这是一般的道理。如果政府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需要有一个更具体的执法手段来监管白酒中的塑化剂含量,制定一个临时监管限量值或行动水平,也是可以的。

  3

  “双氰胺在乳品中污染水平很低”

  燕赵都市报:最近因新西兰产奶粉中残留双氰胺问题,有呼声要求制定食品中双氰胺标准。制定食品中污染物标准的问题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关心的问题,最近我国也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陈君石:在出现某些食品风波时,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就是指责政府没有标准。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化学物质少说也有10万多种,如果每个食品均制定每种化学物质限量标准先别说不可能,即使都制定了标准,并实施监督检验,不但无故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而且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也不堪重负。为此,国际上和我国都是通过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的食品中化学物质采取管理措施,包括制定限量标准。

  燕赵都市报:那什么情况下,政府才会制定食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标准?

  陈君石:前面说了要考虑现实可能性,但是是否有必要制定乳品中双氰胺的标准呢?食品中存在的众多化学物质有3个主要来源,其中用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来以次充好,这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如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毒性危害较大或大的化学物质,一般都会制定限量值,除非是在食品中的污染量很低,健康风险很低,如用木料烧烤的畜禽肉中的致癌物多环芳烃。而对于毒性小,同时在食品中污染量低的化学物质,不会制定限量值。对于两者之间的那些中等毒性化学物质,主要看他们在食品中的可能污染量和被污染食品的消费量,即健康风险。如果健康风险较高,会制定限量标准,反之则不会制定标准。卫生部最近颁布的将于2013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2012)就是按照这些原则制定和出台的。

  在当前新西兰奶粉双氰胺事件中,舆情方面对制定食品特别是乳品中双氰胺限量标准的呼声甚高。但是,如果根据上述的原则和国际游戏规则,显然不够条件。

  因为,双氰胺进入乳品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氨肥流失造成硝酸盐污染环境而喷洒在牧草上,奶牛吃了牧草后造成的。双氰胺在乳品中污染水平很低,在百万分之一(1毫克/公斤)以下,而同时双氰胺的毒性又很低,因此,健康风险相当低,不需通过制订标准来监管。

  这与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有本质上的不同。三聚氰胺尽管毒性也不高,但是由于是有意非法添加,在婴幼儿配方乳品中含量很高,对婴幼儿的健康风险很大。因此,尽管该事件是人为的事故,不是经常发生的污染事件,国际上和我国也都先后制定了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标准。双氰胺与三聚氰胺在字面上确实有点相像,但两者对于消费者的健康风险大相径庭,不应该拿来相比。

  4

  “国际公认的监管模式是过程监管”

  燕赵都市报:那么,没有国家标准作为衡量的尺度,是否就无法监管,难以判定食品是否合格了呢?

  陈君石:这是当前在我国存在的一个相当普遍的误区。国际公认的监管模式是着重过程监管,而不是主要靠抽样检测,尽管检测有时是必需的。以双氰胺为例,主要应该是监管农业上双氰胺的合理使用(在发现其他来源以前),必要时才采样检测。当然,这需要分段管理体制中不同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如果对这样风险较低的化学物质,以终端产品抽样检测为主来监管,则高额的检测成本必然要转嫁给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实验室也会力所不及,难以持久。

  当然,如果发现某种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普遍存在并经风险评估可能对特定人群产生健康危害风险时,为了控制危害,预防由此产生的健康危害风险,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政府也可制定临时监管行动值或临时限量值,监管部门可以此为依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追查问题产品及涉案企业,依法打击蓄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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