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峰
每逢中秋节,很多商家会推出月饼券,以方便赠送和取用。但商家们在月饼券上通常都印有“截止时间,过期作废”等字样,这让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取的市民感到非常不满。
近日,北京市民钱先生就遭遇到了哈根达斯的“霸王规定”。
“火车票、飞机票都能退,月饼券是花了钱买的,哈根达斯怎么能因为时间延误就不兑换?!”钱先生提出质疑,即便没有月饼可以兑换,商家也应该给予消费者其他等值商品的补偿或者退款。而目前,哈根达斯的规定,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看到,钱先生手上的哈根达斯月饼券后面标注着“此券不可兑换现金或其他货品,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过期作废”字样。
市民王先生也遇到了和钱先生同样的问题。他告诉笔者,哈根达斯给出的每一张月饼券都已经收过钱了,仅仅因为过期而不给兑换,属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类似这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女士身上,国庆假期后陈女士回到单位发现有快递,打开是某五星级酒店的月饼券,但过期同样不能使用。
笔者为此走访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凯德MALL商场一层的哈根达斯专卖店,当笔者问及月饼券过期能否使用时,服务人员明确表示过期不能使用,当笔者问其原因时,该服务员称这是公司规定,有疑问可打月饼券后面的电话。
笔者致电哈根达斯总部,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公司规定过期不能取。不过有的地方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哈根达斯)这样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如果过了中秋节不能凭月饼券去领月饼,哈根达斯应当提供等值的现金,这是比较公平的。
对于商家提出的,“已经确定标示了取货时间,你自己不来,不能怪商家”的理由。刘俊海告诉笔者,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哈根达斯的月饼做好了,但是消费者没有拿,消费者交20%的违约金,剩下的钱退给消费者,这样比较公道。“不给钱又不给月饼这就说不过去了,谁拿着月饼券,谁就是哈根达斯的债权人,有权去取月饼。”
刘俊海说,如果月饼券过期,可以免除哈根达斯交付持券者月饼的义务,仅产生这个义务,而月饼券不应作废。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哈根达斯的规定虽有霸王条款的意味,但也不能完全免除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月饼券上标注的提货日期给消费者留出了充足的时间,且月饼券上在显著位置告知了过期时间,消费者也应承担到期不提货的违约责任。但若给出的时间过短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商家应当承担责任。
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工商局[微博]率先打破了这一行规,对月饼券的“霸王条款”进行清除。
报道称,“上海市工商部门明确规定,今年月饼券不得‘过期作废’。”对此,上海市工商局表示,在此次月饼券“霸王条款”治理过程中,特别强调“本券过期作废”这一个条款缺失公平性。过期即作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极大限制了其正当使用权益。尽管月饼券的过期与消费者不无关系,消费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全部要求消费者担责确实过分苛求。如果发生逾期未领的情况,可与企业协商折算或采用其他形式的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