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之言
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的特权应受到制约,比如,禁止部门私自制定行业标准、部门标准,以国家标准取代部门标准、行业标准。
农业部关于农药使用的禁令、与卫生部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之间的标准不一。以立顿花茶被检测出的农药灭多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规定是违禁农药,但在卫生部颁布的标准中规定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而欧盟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为0.1mg/kg。(据4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部门标准“打架”的现象举不胜举,比如,不久前引发广泛关注的“螺旋藻片超标事件”,就暴露出检测标准不同,认监委与药监局在“打架”。再如,有报道称,同样是黄花菜,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质检部门的规定标准就不一样。尽管《食品安全法》早就实施了,但立顿“农药门”说明食品相关标准仍然在“打架”。
《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前后,有报道曾指出,新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卫生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很多人由此认为,食品标准“打架”的时代从此终结了。然而现在来看,之前过于乐观了。
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在制定标准时或者在按自己的标准操作时,基本是在“闭门造车”,否则,就不会出现标准 “打架”现象。而且,在标准“打架”的背后,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打架”也值得追问。
每一个行业标准并不是由独立、公正的机构制定的,而是由相关部门牵头,部门背后的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在实际操作,必然要照顾到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当不同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标准“打架”不可避免。
公众不是标准“打架”的围观者,而是最大的受伤者;如果不以公众利益为重,而是以部门利益为重,相关部门同样也会在标准“打架”中受伤——公信力受损。所以,终结标准“打架”,既需要相关部门主动放弃部门利益,也需要有关方面彻底治理标准之乱。
尤其是,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的特权应受到制约,比如,禁止部门私自制定行业标准、部门标准,以国家标准取代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在制定国家标准时,不仅多个部门要参与,更要让公众参与,也需要参考其他国家标准,要以“开门立法”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只有如此,才能以最严格的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冯海宁(北京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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