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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现象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31日 17: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李延霞 王文帅)最近,我国商业车险市场风波不断。继“无责不赔”被指为“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日前再度引发公众热议。

  车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国商业车险条款缘何频遭质疑消费者投保如何才能不再“雾里看花”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和车主。

  “高保低赔”争议呼唤风险细分

  “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商业车险的这种“高保低赔”现象被人指为“霸王条款”。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应的理赔也会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鄙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郝演苏说。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他说:“车损险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损、全部受损和被盗抢。部分损失时,因被保险机动车更换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险公司根据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损和被盗抢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价值,却要按照新车价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实施“代位求偿”改变“无责免赔”争议

  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免赔”。

  郝演苏表示,现行的车险条款严格按照《保险法》制定,并由保监会审批才能执行。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进行赔付,这也是国际惯例。

  实际上,“无责免赔”被看做“霸王条款”,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郝演苏表示,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后,对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其经营成本会随之增加,因此当客户要求代位求偿时,很多保险公司经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按合同条款办事,导致投保人无法索赔。”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霸王条款”风波折射保险市场顽症

  尽管不少专家认为车险市场的所谓“霸王条款”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但不可否认现行保险条款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

  庹国柱表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忽视服务质量的改善,为赚取保费收入,凭借信息不对称等对投保人进行销售误导、惜赔拖赔。

  记者发现,在车险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列为投保人的义务。不少车主并不了解通过转移追偿权进行索赔,而多数保险公司也很少向投保人说明这一权利。

  “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放弃代位追偿权为理由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损失。”李青武表示。

  还有,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额的确定方式,但记者调查了不少车主发现,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很少做这方面的提示,而是直接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保费。

  “也许通过综合衡量,我还是会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人们就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因为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车主罗先生表示。

  促进车险发展尚需完善制度、透明操作

  车险条款引发争议后,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开展调研,并表示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据了解,此次调研的内容包括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等。

  李青武认为,完善商业车险制度,首先应完善保单,规范保单条款设计。车损险中,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责任险中应优先考虑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其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

  郝演苏表示,公众应正确看待现行的保险条款,不能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看成全行业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加公众对保险的理解。

  庹国柱表示,随着公众保险意识的提升和维权意识增强,唯“保费”是瞻的粗放经营模式已经无法维系,保险公司应注重改善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打造可持续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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