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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打工仔猝死案在京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8日 14:38  财经网

    2011年1月17日,又一例“被精神病”案在北京开审。

  【《财经》记者 杨猛】

  2010年6月21日,来自陕西的打工仔郝雷在北京被警察以“精神不正常”为由,送至北京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现改称昌平区华一医院)。5天之后的6月26日,郝雷在医院死亡。郝雷父母直到儿子死亡之后才接到医院的电话通知。

  父亲郝虎生认为,医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就以精神障碍对其进行治疗,而且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的后果,给家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2010年11月2日,家属将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郝虎生介绍,2010年4月19日,21岁的郝雷离家外出打工,6月26日上午9时获悉儿子当天6时在医院死亡。家人不知道郝雷从离家到死亡的两个月中经历了什么,“家人未有精神病史,儿子离家前也正常”。

  儿子死亡后,郝虎生夫妻6月27日赶到北京,向医院了解情况,医院反映郝雷是6月21日由十八里店的民警按救助方式送到医院的。民警陈国勤给医院留下的一份工作记录上写着:“2010年6月20日23时许,我所巡逻车在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巡逻时,发现一年轻男子,该人有20岁左右,通过观察发现该男子双眼发直,言语不清,精神不正常,在派出所脱光衣服,裸体。”

  郝虎生表示,儿子仅被警察怀疑“精神不正常”,就被强送精神病院,并未通知家属。郝虎生来京后数次向十八里店派出所交涉,要求对送治过程进行解释,派出所的回应难以令家人信服。

  而医院记录病历为:“病史不详,仅有派出所工作说明……疑有精神病,故送我院救助。”病历中还对郝雷这样记载:“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被动接触,步入病室,对更衣护理合作,语言凌乱,交谈中可引出妄想内容,自称派出所的人强迫他,害他。无自知力。”

  最终,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未特指”。郝虎生的代理律师陈继华介绍,“未特指”,指的是分不清属于哪种类型的精神障碍。郝虎生认为,医院在“病史不详”和“分不清属于哪种类型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即对郝雷进行了治疗。而整个收治过程,家属亦未知情。

  仅在医院住了5天,6月26日郝雷突然死亡。医院认为,郝蕾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2010年8月16日,郝雷和北郊医院双方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郝雷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显示,由于北郊医院在郝雷住院期间给其服过氯丙嗪,至身体多器官出血、水肿,鉴定结果为吩噻嗪猝死综合症而导致死亡。

  陈继华律师介绍,氯丙嗪为第一代抗精神病药,具有较大不良反应。原告认为,从尸检结果看,郝雷应是死于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

  1月17日的庭审中,被告医院方面强调:用药合理,医疗措施得当,当事人死亡和治疗没有任何关系。并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诉状中郝虎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9762元。

  郝虎生代理律师李方平认为,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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