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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飞涨:商家囤货 消费者消费10万可申购2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8日 09:53  深圳晚报

  山姆囤积茅台让价格飞?

  ●记者调查:货架陈列千余瓶53°茅台 商家却称缺货

  ●山姆客服中心:货架上的酒应该是已被别人买走了

  ●大单接待处:消费10万可申购2箱茅台

山姆会员店摆放的茅台酒。山姆会员店摆放的茅台酒。

  深圳晚报记者 雷丹 彭森/文 丁开/图

  “中秋节前53°飞天茅台酒卖700多元,现在的价格接近1300元,竟然还有商家囤酒不卖!”昨天,市民曹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的疑惑。记者获悉,厂家宣布自2011年元旦起茅台酒出厂价涨幅20%左右,而山姆会员店的工作人员所称缺货一个多月的茅台酒却赫然出现在货架上,对消费10万元方能购买53°茅台酒的做法,让一些消费者对此难以理解,认为山姆有囤货“坐等涨价”的嫌疑。

  记者探访:

  货架陈列千余瓶53°茅台

  昨天中午,记者接到报料后来到位于农林路的山姆会员店一探虚实。在一楼酒水专柜,各酒类的陈列区分外有序,其中茅台系列酒占据了较为醒目的位置。记者看到了普通高、低度茅台,茅台年份酒,王子和迎宾等系列酒,唯独没有看到常见也是最畅销的53°茅台酒。自称是茅台酒促销员的小姐称,“53°普通茅台(俗称飞天)酒缺货一个多月,约在元旦前后供货。”记者佯装消费者与其聊天,对方称,“一个多月前的价格就卖到了1098元,前段时间来了两箱五星茅台,售价是1280元。两者的价位相差不远,所以,下一批的53°茅台酒肯定要超过此前的价格。”

  这位促销员还表示,“53°茅台不愁卖,只要有货很快就会卖光。”

  山姆会员店里是不是真的无53°茅台可卖?记者在该商场二楼床上用品的货架上,却看到了它的身影。顺着那一排高高的货架数过去,至少有10大箱53°茅台酒,每大箱共有12小箱,而每小箱又存放了12支酒。还有几箱里装的是6小箱至8小箱左右的茅台酒。它们的包装完好,上面有一层白色的塑料膜,包装上写着53°及“2010年世博会唯一指定白酒”字样,箱子上标注着“229465”等信息,其中一大箱上还贴有提示:“请勿销售,待供应商贴条码”。

  据记者估算,陈列在二楼货架上的53°茅台有1500瓶左右。

  消费10万可申购2箱茅台

  商场货架上明明陈列着上千瓶53°茅台,为何专柜却喊缺货?记者先就此问题咨询茅台酒促销员,得到的答复是,“我也不清楚,反正柜台缺货是事实。”再问山姆会员店的客服中心,其工作人员表示,“该酒非常紧俏,有客户提前订货,货架上的应该是已被别人买走了。”

  经过指引,记者找到了大单接待处,其负责人郭小姐表示,“电脑显示,53°茅台没有库存。但消费者一次性购买10万元,可以申请购买两箱53°茅台。”郭小姐进一步向记者说明,“每瓶53°茅台的售价是1280元,两箱酒的售价为3万余元,顾客连酒一共消费10万元就可以找我申请购买!”

  明明有酒为何不对普通消费者销售?郭小姐解释道,“现在很多商场都缺货了,只有山姆还有货,这是我们采购部门规定的销售策略。”

  记者接着追问,“茅台酒厂在元旦之后就要对出厂价提高20%左右,到时将酒摆到零售柜台,会什么价格?”郭小姐摇摇头,“茅台酒的价格变化太快,我真的不知道!”

  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商家在元旦后与厂家步调保持一致,零售价提高20%,那每瓶53°茅台的售价就会达到1560元。假如山姆货架上的1500瓶53°茅台全部留到涨价后销售,其利润就增加了38万元之多。

  囤积茅台伤了消费者的心

  针对山姆会员店消费10万元方能申请购买53°茅台的做法,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到山姆购物的消费者。市民陈女士到茅台酒专柜得知53°茅台缺货的消息,有些郁闷地走开了。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准备买一瓶茅台酒送人,哪想到价格猛涨还拿不到货。“我特意打听了一下,在中秋前夕,茅台专卖出售的53°价格为700多元,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就涨了500多元。这种涨幅实在太离谱了!”当陈小姐在二楼看到货架上陈列的茅台酒时,非常气愤地表示,“有酒囤着不卖,明显是想坐等涨价!其苛刻的销售条件,就是歧视我们这些个体消费者!”

  周先生同样对山姆的限购表示不满,“按照惯例及行情。元旦、春节期间茅台酒肯定还有上涨行情,山姆存放着上千瓶酒而不放开来卖,明摆着有囤货嫌疑!”周先生还认为,“山姆会员店是会员制消费,我一直充分信赖他,多年来一直是他忠实的会员。而山姆囤积茅台的行为伤害了消费者的心,枉费了消费者对他的满腔信任!”

  商家涉嫌恶意囤积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表示,山姆会员店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品零售企业,如果商场有库存的茅台酒但以缺货为由不向消费者销售,而只向达到一定采购金额的批量购买者供应的,这种行为涉嫌恶意囤积商品。国务院于今年12月4日新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新规定第六条的定义,恶意囤积行为是指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潘翔律师认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恶意囤积商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请报料人到本报领取报料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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