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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茅台借国酒虚假宣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13:59  新闻晨报

  要求茅台酒向消费者道歉,拟进行公益诉讼

  晨报综合报道

  对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国酒”作宣传,国内有律师公开质疑其涉嫌虚假宣传,并表示正筹备发起一场针对贵州茅台的公益诉讼。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人员日前表示,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的“国酒”,将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国酒茅台”商标已无效

  近日,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德文在网络实名发帖《“国酒”茅台涉嫌虚假宣传,我要让茅台还消费者一元钱》引发市场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市场热议。刘德文称,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但均遭驳回。申请号为1991120、1991122和5514889的“国酒茅台”商标在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商标已无效”。同时商标流程还显示“驳回复审”。

  刘德文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批准“国酒茅台”的商标,也就是说“国酒茅台”没有获得“官方许可证”,以后将很难获得工商总局的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工作人员表示,“商标无效”说明“商标已经过期、没有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意思是没有这个商标。不过,这位工作人员称,如果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话必须是注册商标,但是商标不注册也是可以使用的。该人员说道:“比如我想使用这个商标,是不注册的,也可以使用,但是该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专用权,也不能限制别人使用。”

  茅台称国酒是消费者认可

  刘德文13日表示,自己正筹备发起一场针对贵州茅台的公益诉讼,“茅台酒在广告宣传上自封为国酒,从而价格连续飙升,这种虚假宣传,让消费者多掏不少钱。”他要求茅台酒撤销虚假宣传,向消费者道歉。

  今年7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刘德文认为,贵州茅台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就已经违反了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针对此事,贵州茅台董事季克良表示,“用国酒茅台做宣传的用意不是我们能具体说的,茅台酒被广大消费者认为是国酒。我们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是申请的权利,批不批是工商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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