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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自己炮制第二例雪碧汞中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8日 11:5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鹏昊 邓杭)继西城警方公布首起雪碧汞中毒系人为投毒后。昨天,通州警方公布了本市第二例汞中毒事件调查结果。警方表示,经过两个月的调查,认定雪碧饮料中混杂的水银系人为投放,而投放者正是受害者自己。

  据知情人透露,警方经过多次对该学生进行调查,得知该学生事发前因弄坏了学校下发的一支体温计,便在商店又买了一支回家,但其在回到家后不慎将体温计再次打坏。出于好奇,该学生误将汞珠吞下。随后,因感觉身体出现不适,为防止家人责怪,该学生便来到超市买了一罐雪碧,并偷偷将打碎的体温计内的剩余汞珠倒进雪碧中。

  警方表示,该学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警方不会对其进行处理。目前该学生已被家长接回家,进行管教。

  据了解,第二例汞中毒事件发生后,警方当时就在现场发现了一支打碎的体温计。

  昨晚,记者多次拨打该学生家长王先生的电话,均无法拨通。3月15日晚,在知晓第一起汞毒门事件系人为投毒的调查结果后,王先生向记者表示,“很惊讶,觉得不可思议”,并强调“我们的孩子不可能自己投毒,我们家长也不可能投毒害自己的孩子”。

  ■反应

  可口可乐 对结果表示欣慰

  昨晚,可口可乐公司感谢警方的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表示欣慰,同时重申雪碧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控制,请消费者对雪碧的质量和安全放心。记者询问可口可乐公司是否会向该学生追偿先前垫付的治疗费,并要求赔偿该事件带来的损失,可口可乐公司表示尚未对以上问题进行考虑。

  ■说法

  律师 公司可通过诉讼维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认为,该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虽然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可口可乐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作为侵权人给可口可乐公司造成的损害,被侵权人可口可乐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链接

  雪碧汞毒门始末

  ★2009年11月7日马某与刘某及刘某的表妹张某在西单大悦城就餐时汞中毒入院,自称喝雪碧所致。

  ★2009年11月16日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称,将为马某垫付部分医药费。

  ★2010年1月17日通州一13岁中学生饮用一听雪碧后,出现头疼、眩晕症状。当日入院检查,被确诊为汞中毒。这是在不足3个月内,北京市被发现的第二例喝雪碧后汞中毒事件。通州警方介入调查。

  ★2010年2月1日 可口可乐对外发表声明称,汞中毒绝不可能来自于生产环节,此个别事件是产品出厂进入流通环节后人为恶意添加。

  ★2010年2月4日 受西城警方委托,中国包装科研检测中心对首起事件当事雪碧罐进行检测。

  ★2010年3月15日 西城警方对外发布调查结论,马某饮用的罐装雪碧饮料内发现混杂有水银,警方初步认定系28岁的女青年刘某个人所为。 

  ★2010年3月17日,通州警方透露,第二例汞中毒系受害人自己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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