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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之琳诉雅鹿侵权 明星代言牵出老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 23:1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吴婧 北京报道

  日前,雅鹿集团旗下品牌“雅鹿蓝冰”系列羽绒服因未经关之琳授权擅自在羽绒服标签及外包装袋上使用其肖像,被关之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雅鹿不冤

  雅鹿集团法务部方先生告诉本报记者,雅鹿已经收到关之琳的起诉书。他表明,雅鹿集团旗下品牌“雅鹿蓝冰”已经授权给江苏威玛制衣有限公司,雅鹿集团虽是“雅鹿蓝冰”商标所有者,但此侵权案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威玛公司而非雅鹿集团。方先生强调雅鹿集团只负有连带责任。

  雅鹿集团宣传部刘先生说,雅鹿从2005年前后开始就一直是以陈坤和赵薇为代言人,从来没有请关之琳做代言人。针对此次关之琳以肖像侵权为由起诉雅鹿,刘先生说:“(侵权的)肯定不是雅鹿品牌。”在得知侵权品牌是“雅鹿蓝冰”之后,刘表明“雅鹿蓝冰”是雅鹿的子品牌,已经授权给其他公司很多年了,经营权是别人的,而不属于雅鹿集团。

  据雅鹿集团知情人士透露,威玛公司起用关之琳形象为“雅鹿蓝冰”代言期间至少获得了1080万营业收入。

  本报记者随后登录江苏威玛制衣有限公司网站,发现其网站刊登的广告多处使用关之琳照片。

  对此,已经为关之琳做了7年经纪人的陈岩告诉本报记者,关之琳曾在2005年8月为威玛品牌做过代言人,代言期限是两年,到2007年8月到期之后没有续签过代言协议,但是迄今为止威玛仍然一直使用关之琳的形象。

  陈岩也承认,关之琳从来没有授权过任何形象给雅鹿集团。而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秦雪峰律师则介绍,“雅鹿蓝冰”属于雅鹿集团,所以雅鹿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无法逃避。

  明星代言的尴尬

  有数据统计,明星收入中有60%来自商业广告。在演艺圈,广告往往是明星获利的最大来源,所以,众多的明星会对出任代言人这个“美差”趋之若鹜。

  对一个由明星代言的产品来说,消费者购买的并不仅仅是产品本身,还隐含着因为明星效应带来的消费助力,明星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鼓励。然而,明星效应带来的收益难以量化,所以使用明星肖像对明星造成的损失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供律师做出估量。企业大概也了解这些状况,因此,商家未经明星同意就使用其肖像的事例屡见不鲜。“而且以性用品、保健品、整容整形等居多,这些都是明星避之惟恐不及的。”娱乐私塾创办人田金双说。

  北京博莱得曼品牌顾问公司的营销专家李鹏也认为,国内有不少企业并不选择积极正面的方式树立品牌以争取更大整体效益,而是喜欢投机取巧,比如找个借口跟明星接触,拍摄到明星照片之后就广泛运用。另外,有的商家与明星并没有签代言合同,明星肖像却被商家当做代言形象来使用。

  与此同时,明星因为被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往往也不能得到合理的弥补。根据惯例,明星胜诉之后获赔的金额主要依据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一是根据明星最近12个月内代言收入的平均值来赔偿;二是按照实际损失(肖像被使用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三是如果有合理证据可按照企业方获得的利益为据来进行赔偿。

  秦雪峰说,合理费用牵扯到费用的测量权,双方在评估是否“合理”时都有一个计算标准,如果产生争议,就由法院针对争议来进行最终裁决。

  而对于明星来说,即使赢了官司也并不代表挽回了损失。

  商家被起诉之后,会根据明星肖像的使用范围、产品消费者群前后变化等诸多因素以及对明星和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予以定责,然而定责过程中的变量之多使得最终的责任判定往往变得扑朔迷离。另外,田金双表示,此类官司一般来说纵使是打赢了,在执行上也比较有难度。

  2009年6月,刘晓庆以名誉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起诉长春一家报纸和医疗美容机构时说:“赔偿是次要的,就是希望他们以后不要有这种现象发生。赔偿只是一种手段,让他们受到惩罚,以后就不敢了。”此次刘晓庆索赔金额是100万,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赔偿5万。

  赢官司输面子

  更多的情况下,演艺人员被侵权之后会因为种种顾虑而打消起诉不法商家的念头。

  早前曾有罗纳尔多被国内一家制药公司侵权的案例,其经纪人分析说,即使赢了,罗纳尔多也不可能从中国厂家得到预期的赔偿,而且打官司等同于为厂家炒作。因此,从一开始罗纳尔多就选择了沉默。

  关之琳的经纪人陈岩说,打官司的结果无论输赢,对于演艺人员来说都有不良影响。关之琳也不想借这类事情来进行炒作,所以之前关之琳方面一直不对媒体作出任何回应。

  由于不想把被侵权这件事情公之于众,关之琳的经纪公司早前曾发过很多函件给雅鹿集团,希望私下协商解决,“但是雅鹿方面一直没有任何回应,最后关之琳只能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另外,根据关之琳与威玛公司的代言协议规定,当代言协议到期之后,关之琳便可以为别的客户做独家代言,然而威玛公司继续使用关之琳的肖像,事实上造成了关之琳签订独家代言协议却为两家客户做代言的表象,这对关之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目前无论雅鹿集团还是威玛公司的行为,都对关之琳的形象构成了侵权。而对于关之琳来说,起诉这两家公司是必然的事情。“有可能律师也起诉了威玛,只是媒体不知道而已,因为这是关小姐与律师之间直接沟通的,细节上我不是特别清楚。”陈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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