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铎思) 在全国许多缺水城市上涨水价之时,水资源并不缺乏的福州市,也“适时”地公布了自来水每吨拟涨0.5元的初步调价方案,并将于12月31日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随着听证会日期的临近,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和产生程序的问题却遭到质疑。
此前,福州市物价局发出公告,拟征集22名人员参加此次价格调整听证会。12月14日,市物价局举行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抽取仪式,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22名公开征集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并当场确认公布。然而,在被抽中者中除一位记者愿意公开身份之外,其他人并不愿意公开身份。
“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的是民意,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不敢公开,谁能保证他们是普通的消费者代表。”采访中,许多市民表示,首先要保证听证会代表不能“被代表”,才有保障市民话语权之说,否则难逃走过场之嫌。
而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福建省消委会,也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的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其中消费者的代表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也表示,按照福建省法规规定,此次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应该由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来推荐,而目前的推荐过程并没有经过福州市一级的消委会组织,因此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针对此次水价听证会的9名消费者不愿意公开身份问题,段建平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从隐私权的角度,这9人有权不公开身份,但既然是被抽选出来的消费者代表,他们除了代表自己的意愿之外,很大程度上应该反映民声,这样其他消费者就有权知道他们的身份背景,这也是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代表只代表自己的话,那么这个听证会就没有意义了。
对此,福州市物价局表示,听证代表产生的所有程序,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之规定严格执行,并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不存在违法问题。
福建省人大经济立法处有关人士指出,省消委会和福州市物价局所依据的规定一方属于地方性法规,另一方属于部门规章,对于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抵触问题,应当由国务院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