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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普遍超速超重 安全隐患引起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4日 1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记者从北京市消协日前公布的一项比较试验结果获悉,北京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普遍存在超速、超重等安全隐患,应引起大家关注。

  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北京市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随机购买,涉及6省、直辖市26家生产企业的28个品种。样品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检验项目有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续行里程、把立管静负荷、绝缘性能、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把立管安全线、轮胎宽度、鞍管安全线、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蓄电池密封性、总体要求、说明书要求等13项指标。此外,对电动自行车样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车架号、电机号与车体上实际标注的一致性也进行了检查。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

  车速普遍超标是本次比较试验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小于20公里/小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21号通告)》规定,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次比较试验中,最高车速超过国家标准要求较多的样品有: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津顺达牌无型号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美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牌TDN76Z-2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天峰自行车厂生产的顺风鸟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和伊万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济南木兰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潇洒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飞踏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马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翎牌TDP9224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正天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派尔达牌TDR09Z型电动自行车、飞鸽集团天津自行车二厂生产的AAA牌TDR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爱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博牌TDN03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千鹤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骑乐行牌TDL01Z型电动自行车。

  整车超重是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介绍,一旦自行车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惯性大,可能会造成一时刹不住车,产生重力加速度,造成交通事故。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21号通告)》中规定,质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路行驶。

  整车质量超标较重的样品有: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津顺达牌无型号电动自形车、天津市美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牌TDN76Z-2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天峰自行车厂生产的顺风鸟牌TDH01Z型电动车和伊万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济南木兰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潇洒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飞踏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马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翎牌TDP9224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正天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派尔达牌TDR09Z型电动自行车、飞鸽集团天津自行车二厂生产的AAA牌TDR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爱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博牌TDN03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千鹤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骑乐行牌TDL01Z型电动自行车。

  此外,试验发现,部分样品存在把立管静负荷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安装反射器、轮胎宽度超标、说明书内容不全等问题。有的样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车架号、电机号与车体上实际标注的车架与电机号不一致。

  北京市消协提示,在北京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目录登记管理制度。消费者购买前应了解欲购车辆是否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中登记;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不要盲目追求高车速。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照和上路行驶,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应索要合格证、说明书、充电器,并且要核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电机号是否与车体一致,核对充电器是否配套。《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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