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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E镜虚假宣传疯狂忽悠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13:2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学生第E镜,看书越多,视力越好”,这是“第E镜”产品的宣传语之一,在有关“第E镜”的宣传品上,随处可见对其神奇效果的表述。为证实其效果,“第E镜”宣传页面上罗列了多位被其“治愈的顾客”。但是,他们要么是“某高科集团员工”,要么是难以印证的“个体从业者”等模糊面孔。

  据了解,学生“第E镜”又名“近视回归镜”,生产厂家是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在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等多个省区有售,并且出版了一份所谓的“视力健康报”供宣传使用。由于“第E镜”宣传有大量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有效率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已先后受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永外分局、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的处罚。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中,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学生第E镜”也位列其中。

  2009年2月,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网站对“第E镜”的有关虚假宣传内容进行了披露,有关媒体也对“第E镜”的虚假宣传行为曝了光。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开始收到有关“第E镜”的举报。然而,“第E镜”的虚假宣传并未有所收敛。

  据中消协的初步调查,“第E镜”以子虚乌有的“国际专利”做幌子,宣称拥有“国际知识产权中心”颁发的证书,而经多方调查,始终找不到国际知识产权中心这个组织。

  该商家在“第E镜”的许多宣传资料及其网站上,均宣称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据调查,该证书的实用新型名称是“近视回归镜”,且“近视回归镜”的专利已经在2002年12月因未缴足费用被终止。

  针对“第E镜”的虚假宣传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学生家长擦亮眼睛:我国的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宣传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凡是带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广告,一般都带有欺骗性。

  治疗近视不可乱投医。现在市场上宣称可以治疗近视的各种所谓高科技产品,实质只能暂时缓解视疲劳,不能起到降低近视度数或者彻底治好近视的作用。许多治疗近视的产品并不能消除或缓解已经发生的真性近视。但不少商家在商业营销过程中偷换概念,故意不说明能治疗的是假性还是真性近视。

  对真性近视的矫正,至今被医学界公认的最有效的方法仍是戴眼镜。青少年的眼睛还在发育中,不适合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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