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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规定特价机票不退不改被指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 17:24  半岛晨报

  买特价机票该不该有反悔权?

  近日,省消协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受理投诉情况盘点,特价机票不退不改成为投诉热点之一。特价机票超低的折扣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附带其上的不退票、不改签的格式条款,往往又给一些“临时反悔”的消费者造成不小的损失。买了特价机票就没有“反悔权”是否合理?对此,相关各方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律师:影响合同公平性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表示,特价机票不改不退的条款涉嫌霸王性质。旅客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更改权等是基本权利。虽没有特别规定此条款违法,但应该推广到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的层面看待这个问题。这正与省消协的看法不谋而合,认为该条款应该被视为一种霸王条款。

  航空公司:退改损害他人权利

  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市场部牟林认为,特价票不改不退对航空公司和消费者都有益。特价票本身处于低价优惠舱,旅客如果改签,很难保证改签的航班上有相应的优惠舱位。每一张机票对应一个座位,对航空公司而言,卖一张票就少一个座位,旅客退票的时间又不确定,没有办法改卖,这将给航空公司的利润造成损失。

  反过来说,每个航班中特价票的数量都是有限的,一名旅客买到特价票,就意味着另一名旅客失去了买到这张票的机会,如果买到票的旅客随意改退,将造成这个座位最后空缺,是损害了其他旅客享受低价的权利。

  大连12315:建议进行二次提示

  大连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杨庆祥分析,消费者买特价机票作为一项合同行为,应该符合两个原则:一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合同,对消费者不具备约束力;二是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有效合同,买卖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很多消费者是通过网上购买机票,但并没有认真阅读网页上的条款的习惯,却被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意思。因此建议经营者,在涉及到免责性、限制性条款时,要在网上做充分说明和解释,不妨设置二次提示。  记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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