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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奶粉被曝三聚氰胺超标 一消费者索赔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11:23  北京日报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消费者郭利近日将孩子去年喝剩的施恩奶粉送到权威部门检测,发现其中三聚氰胺超标100多倍,并以此要求奶粉生产商或销售超市赔偿其50万元赔偿金,如此数额创下《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最高纪录。

  郭利说,他的孩子自从2006年9月后就开始食用“施恩婴幼儿配方奶粉”,直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施恩被测出有4个批次的奶粉发现含三聚氰胺。得知消息后,他马上带着孩子到几所医院检查,两岁多的小孩被确诊“双肾有强回声,点状结石”。

  今年3月,郭利拿着去年吃剩下的几罐施恩奶粉,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这几个批次的奶粉均检测出大量三聚氰胺,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施恩牌幼儿配方奶粉(第三段)”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

  施恩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这家公司共有广东雅士利公司、施恩美国公司和施恩新加坡公司三个股东。记者联系到雅士利公司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态,自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厂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召回了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所有奶粉。目前,郭利已经与他们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将产品召回。但对于郭利提出的“50万元赔偿金”,施恩认为奶粉的安全隐患有待评估。而且开封的奶粉存在二次污染的问题,不能作为三聚氰胺超标的证据。

  郭利又联系购买奶粉的物美超市等卖场,要求其垫付50万元的赔偿金。

  对此,物美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并没有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相关批次奶粉超标,物美无需垫付这笔费用。同时,物美已经将该品牌正在销售的所有批次产品送到质监局检测,目前正在等待检测结果。

  按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这句话,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解读说,损失可以包括很多种,消费者的治疗费用、致残应有的补偿、家属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都可以包括在损失中。他认为,郭利目前持有的购物小票、奶粉和孩子在医院的检查结果已经可以作为综合因素考虑,其50万元的赔偿要求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记者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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