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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卢湾店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货款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4日 18:1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任)昨天,工商卢湾分局查处了《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的本市首起食品案件。乐购超市卢湾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依法查处,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按照货款10倍的金额赔偿了消费者。

  近日,工商卢湾分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反映其在辖区乐购超市买了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强汤料”,均已过了保质期。工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乐购超市进行了检查。因之前消费者曾找过超市反映,超市已将过期食品撤柜,经查未发现有同类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但根据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和实物发票,工商人员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退还商品价款56.40元,并以10倍价款564元给予消费者赔偿。同时,工商部门还要求店方立即彻底清查所有食品商品,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情况,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目前,该案件的处理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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