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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指其别有用心
继2007年底国家商标局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对娃哈哈集团“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所提出的异议后,达能近日再次对娃哈哈集团旗下的知名品牌“营养快线”等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达娃“商标争夺”始末
自达娃之争开战伊始,2007年年底,达能为实现其低价并购的目的,在一方面通过法国政府施压要求娃哈哈集团与之和谈的同时,又在和谈前夕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娃哈哈集团拥有的与其毫无关系的“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提出了异议或复审申请,而这众多达能提交的商标异议或复审申请中,不乏早已过了《商标法》所规定的争议期限的、娃哈哈集团早在五六年前即已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追溯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合作即可发现,虽然当初娃哈哈集团通过与合资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授权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非常”商标,但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及合资公司也明确约定了娃哈哈集团有权拥有或使用与被许可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标的条款,这一点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得到印证(详见附录)。
娃哈哈集团认为:娃哈哈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并非达能集团下属企业,其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和生存发展权,其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更是《商标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营养快线”、“爽歪歪”、“激活”等商标都是娃哈哈集团自行设计开发的商标,当初确实曾经无偿许可给合资公司使用。但达能集团及其子公司现在对娃哈哈集团的这些商标提出异议或复审申请,甚至要求将这些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公司,显然是不可能的!
达能异议申请曾被驳回
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对达能异议申请之一的“爽歪歪”异议案作出了(2008)商标异字第05023号《裁定书》,认定异议人金加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娃哈哈集团申请的“爽歪歪”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之后,达能对商标局的这一裁定提出了异议,要求进行复审。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达能将与娃哈哈的较量从将合资纠纷扩大到商标领域的这一行为,显然是恶意利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企图实现其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的目的的又一拙劣手段。虽然由于审理期限的原因,达能的部分异议、复审申请尚在审查中,但法律肯定是公正的,任何无理甚至无赖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律终将会还给娃哈哈一个公道!与此同时,法律专家亦发出呼吁,希望藉由立法机关的努力,对现有中国法律程序进行完善和修订,避免某些企业的别有用心,给予商标权利人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附录: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娃哈哈集团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第1.1所规定的列于附件1中的“娃哈哈”、“非常”商标,包括该合同日期后“所创作或设计的任何使用‘娃哈哈’和‘非常’字样和/或娃哈哈或非常图形的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1条规定,“为避免疑问,甲方(指娃哈哈集团)有权拥有或使用与该等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其他商标”,也就是说,娃哈哈集团有权申请注册或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附件1所列之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其他任何商标,包括“营养快线”、“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
3、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在2005年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第4条及所更新的被许可商标清单再次确认,娃哈哈集团许可合资公司使用的商标并不包括“营养快线”、“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
基于此,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对达能异议申请之一的“爽歪歪”异议案作出了(2008)商标异字第05023号《裁定书》,认定异议人金加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娃哈哈集团申请的“爽歪歪”商标应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