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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遭猫腻可先行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6日 14:07  新闻晚报

  □记者 沙情奕

  晚报讯 游客在旅游购物时遭遇假冒伪劣,可找旅行社先行赔付等将明确写入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再也不许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忽悠游客了……昨天下午,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联合召开推广使用会,正式向社会公布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春秋、国旅、锦江等本市40家主要旅行社负责人分别在规范使用新版合同的倡议书上签名作出郑重承诺。

  过去,游客在出游购物中受骗常常遭遇索赔无门。新版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为了将“先行赔付”落到实处,国旅、锦江等旅行社的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将与地接旅行社达成协议,明确责任;并探索设立一些保证金之类。

  在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中,本市部分70多岁的老年人专门来信反映,一些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没有将老年人可享受部分景点门票优惠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要求增加相应合同条款。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了相关条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该合同示范文本删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设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协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既增加了旅游者费用支付的选择权,也符合市场操作实际。另外规定:因交通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时,双方应按实结算;在行程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这些具体约定,都有利于双方实际操作。

  在国内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双方对住宿、餐饮等标准的争议,部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用语不规范,导致产生纠纷后无法用现行的标准进行衡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五条明确: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合同文本制定部门倡导本市旅行社规范使用合同语言,也提请广大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加以注意。

  对于意外不能成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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