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特价商品时,都会补充那么一句特别提醒“不能退换”,许多消费者都默认了。不光如此,还有一些打折、特价的服饰,甚至不允许消费者试穿。
那么,商家如此区别对待打折商品和正价商品,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昨天,有位读者打进本报新闻热线82654321说,她爸买了一双打折的鞋子,穿了一个月不到鞋底就开裂了,找店家要求退货,结果,店家却以打折商品不能退换为由一口拒绝了她爸的要求。这位读者质疑:“购买了打折商品的消费者,难道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了?”
打折商品遭受“不平等”待遇
昨天,记者在市心广场逛了一圈后发现,不少商家打出了“打折”、“特价”的招牌吸引顾客。某运动品牌专卖店内,一些服装和鞋子在搞特价促销。记者指着其中一双特价鞋子问,“如果鞋子买去后觉得不合适,还能不能退换?”“这双鞋子原价199元,现价99元,已经是促销价了。搞促销的鞋子在全新的情况下可以换,但退是不可以的。一旦穿过了,那退换都不可以了。”该店的店主表示。
当记者询问衣服为什么要特价出售时,这位店主介绍,有的是换季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衣服断码或者颜色不全,还有的是厂家处理的商品。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专卖店,发现很多店家在“打折”宣传单上并没有写明不能更换或者不能退货的字样,如果顾客没有询问,店员也不会主动介绍。但当记者询问购买的打折、特价商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能否退换时,多数店家都称不能退,换货也必须是在保证货品全新的前提下才允许。
在记者对消费者的随机采访中,市民周小姐还向记者讲到了另一个关于打折、特价商品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那就是“不能试穿”。一次,周小姐到开发区一服饰店购买特价服饰,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特价服装也是有尺寸大小的,虽然价钱便宜了,也要合适才行。”周小姐表示不能理解,“当时店员的解释是因为没有试衣间,不方便顾客试穿,可我要试的是一件外套,在外面套一下总可以的吧。那店员还说,特卖货都不能试的,这是‘规矩’,真让人气愤。”
律师:打折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
针对打折商品有别于正价商品的“不平等”待遇,钱江潮律师事务所的袁小霞律师指出,打折、特价商品多数是商家因商品过季、款式过时、号码不全等原因而作出的一种促销的手段,是一种让利性的降价行为,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这类商品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打折、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是不同的概念,处理品是因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有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而且销售者已在经营中明确告诉消费者商品的缺陷所在,并等于或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商品,处理品一般不实行“三包”。但如果所销售的处理品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时,商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保委:打折商品也享“三包”
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打折、特价商品也同样享有“三包”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营者对其所售商品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售价在50元至100元之间的‘三包’期限是30天,100元至300元之间的是90天,300元以上的是120天。”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打折、特价商品要理性,别忘了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能有保证。更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家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打折出售的,也就是常说的“处理品”,那么消费者就没有权力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
记者 项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