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 通讯员 乔学慧) 张小姐在所就职的酒店内自费就餐时得了一张价值1100元的奖券。在委托同事将奖券转让换得460元现金后,张小姐被酒店扣除460元工资,于是她起诉要求酒店将钱返还。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
2007年12月24日晚,张小姐所在的酒店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间,张小姐自费在酒店就餐,并获得免费住高级客房礼券一张,价值1100元。事后,她找到前厅部员工马先生,请其帮忙将礼券低价转卖。去年1月18日晚,马先生擅自从前台收取的顾客消费现金中取出460元,用作兑换张小姐的礼券的钱,并在事后交给了她。
酒店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去年2月支付张小姐工资时,从中扣除460元。张小姐对此不满,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460元。
开庭时,酒店辩称,张小姐未经许可私自用“奖券”兑换酒店的营业收入,侵犯了酒店的财产权,酒店扣除其工资是对自身财产的追偿,并无不当。
经过审理,法院并未采纳酒店的辩解。法院认为,张小姐将取得的礼券委托他人转让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根据酒店提供的证据,违规使用礼券在前台兑换现金的人是马先生,且没有证据显示马先生的上述违规行为受到了张小姐的明确指示。因此,酒店据此扣减张小姐的工资,依据不足,应予返还。本案中,张小姐与马先生之间实际为民事委托关系,在不能证明张小姐参与了兑换行为且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酒店无权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向张小姐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