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 曹静)使用“乐敦”商标的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在发现市场出现了与自家产品近似的“金乐敦”眼药水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金乐敦”眼药水上标注的生产商、经销商及零售商告上法院。丰台法院近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金乐敦”经销商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万邦公司)承认,其冒用“生产商”西安美辰药业公司(简称美辰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批准文号生产了“金乐敦”眼药水产品。
曼秀雷敦被授权使用“乐敦”
据曼秀雷敦公司介绍,商标权人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许可该公司使用“乐敦”注册商标,他们发现由美辰公司生产、万邦公司总经销的“金乐敦”眼药水出现在市场上,并从零售商张先生处购得这种眼药水。
曼秀雷敦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志的行为,属于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乐敦”系列产品的销售受到影响,造成经济损失。曼秀雷敦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生产商”称批准文号已注销
针对曼秀雷敦公司的起诉,告美辰公司称涉案“金乐敦”眼药水并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所使用批准文号虽是该公司的,但早在2008年已经被有关部门注销。
在美辰公司“喊冤”后,万邦公司承认涉案护眼液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不过虽然他们使用了“金乐敦”三个字,但从装潢和技术使用的是韩文,整体判断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后果。
零售商张先生不认可自己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