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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物退货 大中收取保管费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0日 15:1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实习生 刘珍妮) 市民于女士去年“十一”在大中电器清河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因房屋装修一直到今年2月才要求大中送货。后因对电视支架费用有疑问,于女士提出退货。大中称客户超过45天提货,需要按照每天5元标准缴纳保管费才能退货。

  客户称未被告知保管费

  “促销员特别热情。”于女士去年10月1日,在大中电器清河店相中了某品牌的42英寸液晶电视。她缴纳了5000多元全款,由于新买的房屋还在装修,她提出暂不送货,送货之前电话通知大中。不成想,于女士定制的家俱出现了纰漏,一直到去年底问题才得到解决。今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于女士给大中打电话送货。

  货送来后,于女士致电电视厂家上门开箱安装。“但他们说电视支架要另收200元。”于女士认为不合理,“同事说其他牌子电视厂家支架都不另收费。”几经交涉,于女士向大中提出退货。

  大中清河店研究后同意退货,但同时提出一个让于女士不能接受的退货条件———缴纳450元仓库保管费。“不交钱不给退货。”于女士认为这项收费不合理,购买时促销员没有明示,交钱时收银员也没交代,购买后大中客服曾两次致电问何时送货也没有提及。

  “大中不是宣称‘退货比购物更方便’吗?”于女士指着发票背后的承诺,“可我这都一个多月了,也没退成货。”

  大中称保管费每天5元

  昨日下午,清河店一位负责人表示,确实有这样规定,超过45天提货按照每天5元收取仓库保管费。这位负责人表示,大中之前并没有此类规定,与国美合并后,开始执行国美规定。

  国美电器新闻主管魏鑫表示,此规定虽然存在,但在北京并没有实际执行。

  ■ 说法

  消协:保管费应事先明示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昨晚表示,这个投诉主要问题在于商家未明示提货期限以及超期提货收取的保管费。

  这位负责人表示,提货时间没有约定,消费者是可以随时提货。

  他建议商家本着人性化管理,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 廖爱玲 

  律师:保管是商家义务

  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华利认为,国美的这项收费规定不合理。按照合同法规定,顾客付款直到交付货物之前,货物的保管义务都应该由商家承担,包括保管费。

  他说,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提货日期的,就不适用该法条,而提货日期应以书面签订为准。不过,此事件中于女士购买电视发票上没有提货日期字样。

  本报记者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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