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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中信银行滞纳金条款太霸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 07:2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丽娜) 使用信用卡透支56.6元,因未及时还款,短短几个月后便产生了120元的滞纳金。律师赵先生将银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银行有关“滞纳金每次最低30元”的条款无效。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7月,赵先生与中信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中写明,“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按月收复利);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每次)”。随后,赵先生申领信用卡并开通。去年9月,他使用此卡透支56.6元。赵先生称,由于工作繁忙和其他琐事,他未能及时还款。今年2月5日,他收到对账单,显示他应还款的金额已达183.81元,其中滞纳金120元,“第一个还款日前未还最低还款额5%,银行就每个月都收30元的滞纳金”。 

  赵先生认为,该银行关于“滞纳金最低30元”的约定,是其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他的责任。他说,关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央行已经明确信用卡应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赵先生经过计算后,于今年2月16日向中信银行还款70元。他说:“这是我认为合理的还款金额,其中滞纳金为0.283元。” 

  因质疑该银行的条款,赵先生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银行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无效,同时诉求他已经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时,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人称与赵先生签订合约的是银行信用卡中心,赵先生“告错了对象”。因赵先生坚持将银行总行营业部列为被告,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庭后,记者联系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滞纳金和利息的收费标准本身是正常合理的,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整个行业的收费标准都是类似的,并不是该银行一家所制定的条款,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条款符合央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银行单方条款不合理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就此事认为,银行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是单方拟订的条款,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不久前,工行已经取消了全额罚息的规定,但目前银行还普遍采取这种规定,这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原因。行业的这种“协同一致”的做法,和银行作为垄断行业的性质,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性。

  ■业内说法

  银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部主任张先生表示,目前国内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各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都已向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备案,均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收取滞纳金是为了诚信建设,客户延迟还款当然要付出一定代价。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各银行可根据市场定位和自身承受力选择具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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