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燕) 赵先生的信用卡透支了56.6元,几个月后却被收取了120元的滞纳金。赵先生以银行关于最低滞纳金的合同规定是“霸王条款”为由,告上法院。昨日,双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2008年7月,赵先生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9月,他透支了56.6元。但由于工作较忙未及时归还,直至今年2月5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才发现还款金额已达183.81元,其中滞纳金高达120元。
赵先生认为,关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人民银行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标准,该银行不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通过自己的计算,还款数额一共应为70元,而银行收取的已达几倍。
随后,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合约中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无效。
对此,银行方表示,相关收费标准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而且收费标准本身也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关于利息和滞纳金的“最低收费”,多家银行都有类似约定。
赵先生在办理信用卡之前,与银行在合约中约定“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随后赵先生签字,表示他同意该条款。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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