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银行多收信用卡滞纳金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 08:3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赵先生的信用卡透支了56.6元,几个月后却被收取了120元的滞纳金。赵先生以银行关于最低滞纳金的合同规定是“霸王条款”为由,告上法院。昨日,双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2008年7月,赵先生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9月,他透支了56.6元。但由于工作较忙未及时归还,直至今年2月5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才发现还款金额已达183.81元,其中滞纳金高达120元。

  赵先生认为,关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人民银行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标准,该银行不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通过自己的计算,还款数额一共应为70元,而银行收取的已达几倍。

  随后,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合约中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无效。

  对此,银行方表示,相关收费标准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而且收费标准本身也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关于利息和滞纳金的“最低收费”,多家银行都有类似约定。

  赵先生在办理信用卡之前,与银行在合约中约定“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随后赵先生签字,表示他同意该条款。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