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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公布2008年不公平交易十大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8日 10:3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昨日,省工商局公布了2008年度不公平交易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中既有商业贿赂案,也有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案,还有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案件。

  给出租车公司送“好处费”

  2007年,宜昌泰跃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取得了宜昌市出租车行业GPS报警定位系统安装经营权,每年向1704台出租车收取GPS报警定位系统使用费360元。

  当事人假借手续费、过年费等名义,共给付宜昌市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等单位“好处费”50190元。

  2008年9月,宜昌市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

  医学检验公司贿赂医院

  2007年1月至10月间,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在同市内数十家医院的经营活动中,按医院回款金额5%以下比例提取“科研费”,然后由业务员以交通费和充值卡等名义支付给医院或个人现金计81500元。

  2008年3月28日,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5985.88元。

  给排水公司强收费近200万

  2006年1月至12月,湖北玉龙给排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安装过程中,强行向用户多收供水设施补偿费146万元。2007年1月至12月,又强行向用户多收补偿费41万元。

  对该公司2006年至2007年的滥收费行为,随州市物价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2008年1月2日至4月23日,当事人在对147户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安装过程中,仍强行向其中的104个分表到户用户,超收安装费82100元。

  随州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

  邮政局强收短信服务费

  2006年2月至2008年5月,仙桃市邮政局未经储户同意,共强行为4713户邮政储蓄户开通短信服务,收取短信服务费44728元。

  省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安防公司销售假冒防盗门

  2007年8月,宜昌保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一小区的进户门供货安装工程中,不按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中国群升集团生产的“群升”牌防盗门,而是委托浙江省永康正宇门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贴有“CHINSUN”(群升)商标标识的钢质进户门。

  经商标注册人鉴定,确认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称“群升”牌防盗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宜昌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9.5万元。

  农业公司销售冒牌种子

  2008年2月,湖北新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当中心农资部从枣阳市区郭明峰处购进外包装标注为“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中国种业五十强企业,河南名牌”的“秋乐”牌国审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7袋,货值金额8880元。

  经“秋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该批种子系假冒产品。

  枣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没收了假冒“秋乐”牌玉米杂交种1480公斤,罚款1万元。

  商行销售假冒汽车配件

  2008年6月,武汉市硚口区鑫鑫旺商行从广州购进标称“Ford”牌的汽车配件240件,购货金额达17227元,至被工商部门查处之时止,共销售144件,销售金额12594元。

  该汽车配件经鉴定为假冒“Ford”品牌的侵权产品。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汽车配件96件,罚款1万元。

  普通食品宣称药品功效

  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27日期间,顾德金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御仙堂仙人掌清新片”等系列产品时,利用店堂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对外宣称仙人掌“沙漠绿金清新片”等系列产品,有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抗癌症功能和抗衰老、抗辐射、提高免疫力等功效。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发展仙人掌系列产品签约分销商40余人,销售仙人掌系列产品5万余元。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御仙堂仙人掌“沙漠绿金清新片”等系列产品,是普通食品,并无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功效。

  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金福源油脂公司掺杂使假

  荆门市金福源油脂有限公司在销售该公司副产品菜粕过程中,共掺入用花生壳、谷壳粉碎后用味精糟液发酵而成的“味精糟”16.356吨,非法获利13289.25元。

  荆门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维修部生产销售假冒电视

  汉阳区万宏电器维修部自2007年8月起,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州购进电视机显示器、外壳等电视机配件,组装成小天鹅、海尔、熊猫等品牌电视机,以低价送至武汉市前进四路旧货市场销售,共获非法所得1万元。

  2008年3月21日,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没收了当事人未售电视机成品3台及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1万元。(本报记者柯锐 通讯员彭为红、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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