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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肯德基就餐被烫伤获赔4289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7日 11:43  京华时报

  法庭以伤痕影响女青年穿裙子判赔精神损失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刘女士在肯德基就餐时,被在餐厅内清扫的工作人员烫伤,此后刘女士将肯德基餐厅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刘女士获赔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289元。

  刘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2007年7月14日下午,她与朋友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餐厅服务人员在擦桌子时未拿稳热饮,将一杯热饮全部泼在刘女士右腿上。餐厅立即将刘女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此后,该餐厅又先后3次陪同刘女士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事发后,刘女士按照医嘱休假13个工作日,并由一名同事陪护了10天。

  去年6月,刘女士向海淀消协投诉,但因肯德基认为她提出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双方未达成协议。此后刘女士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法庭的调查显示,刘女士和负责陪护她的同事都是保险公司员工,均无固定收入,主要靠完成的业绩量提成。刘女士表示,自己烫伤后行动不便,只能在单位接打电话与客户沟通,无法与客户面谈及签订合同,因此工资收入损失很大。而作为一名年轻爱美女性,被烫伤后由于留下明显痕迹,夏天无法穿着裙装,心理阴影长期存在,因此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以及护理人员是保险公司员工,没有固定收入。鉴于保险行业的收入高于其他行业的收入等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刘女士要求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庭予以支持。此外,刘女士腿部被烫伤,虽未造成残疾,但刘女士作为年轻女性,在夏季本来可以换穿不同种类、款式的服装,但被烫伤后穿着受限,心理、精神必定遭受痛苦,因此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庭根据餐厅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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