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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给赠品收回购物凭证涉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5日 16:4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市工商局12315、市消协96315联合盘点1月份消费投诉情况显示,1月共受理商品类投诉819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9.11%。一些商家在促销送赠品时,要求回收购物小票的行为遭到消费者不满。

  张女士在某超市给孩子购买奶粉,买4袋就可以获赠婴儿水壶,但促销人员表示,公司要求回收购物小票,才能送出礼品。张女士结完账后领了礼品,在回家后却发现在超市购买的一个小油壶有裂痕,但手中没有了购物小票,超市不给退换,张女士只得作罢。据了解,像张女士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还有不少,目前正值春节前后商家的促销旺季,这种给赠品收回购物凭证的促销方式时有出现。

  据了解,之所以回收购物小票,商家的考虑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统计,方便促销人员回公司报账,避免促销人员随意送出礼品的情况;二是避免出现有人为了领赠品而购物,之后再退货的情况。物美、家乐福超市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要解决这一矛盾并不困难。一方面,给顾客购物凭证上加盖“已领赠品”的章,便于消费者退换货和开发票。对超市中做促销的商品品牌,可以单独出具发票,并写清所购商品,保留发票作为购货凭证。

  “给赠品就得回收购物小票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收回购物凭证后,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证明购物来源,其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要求商家在收据上标注赠予情况后同时出具发票,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应及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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