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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袁国礼)针对有超市送赠品时收回购物小票的做法,市工商局昨天表示,商家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索要购物凭证,可以要求商家在收据上票注赠与情况。
据消费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有超市搞促销活动时,称“满98元可给予赠品”,但同时必须收回购物小票。市工商局表示,目前这种形式经常出现,收回购物凭证后,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证明购物来源,其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我国《消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商家的上述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