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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轿车被另卖 消费者损失40万购置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13:34  法制日报

  拖延付款在先 销售商被判决补偿3万元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早早就订购的雷克萨斯轿车却被销售商卖给了他人,导致自己无形中损失了40万元购置税。为此,购车人商先生将汽车销售商告上了法院。对此,销售商的解释是,将车卖给他人是因为商先生始终不付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对此案的是非对错作出评判,认定双方各有过错,判令解除合同,销售商返还定金,并补偿商先生因车辆购置税上调而增加的部分购车成本损失3万元。

  2007年12月,商先生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买一辆价值近160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的订购单,并交付了购车定金10万元。今年7月,销售商通知商先生提车,验车后,商先生提出要贷款111万余元用来支付部分购车款,销售公司在表示同意的同时,却没有对商先生给付购车款的最后期限提出要求。直到8月16日,汽车销售商由于始终没有收到货款,便通过快递向商先生发出了催提单,通知其提车的最后期限为8月18日18点整,超期未提车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该车。但直到8月20日,商先生才收到了这份催提单。22日,销售商将该车出售给了他人。

  为此,商先生诉至法院,称自己没给钱是由于购车的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因此要求销售商继续履行合同卖给他车,否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因车辆购置税上调而增加的购车成本40万元。在案件审理中,销售商向法院提出了反诉,以商先生在提车条件成熟后1个月的时间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

  对于双方的争执,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限定最迟付款期限,因此不能说商先生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是商先生的行为造成购车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销售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催提单催告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车辆售与他人,属于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只是催提单中“两天内提车”的要求,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两天的答复期明显太短。在此情况下,销售商将车辆卖给他人已经构成了违约,理应退还定金。

  至于商先生请求销售商赔偿因购置税上调给其带来的40万元损失的问题,法院调查后发现,自2008年9月1日起,该车的消费税由原来的20%上调至40%,车辆的购置成本也随之上涨40余万元,法院认为销售商应对商先生做出适当经济补偿,但鉴于销售商对消费税上调一事并无过错,因此根据双方的责任,法院酌情判令销售商补偿其因车辆购置税上调而增加的购车成本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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