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二药”案终审原告获赔350万
本报讯 “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除对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审原告的获赔金额作出更改,其余判决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针对案件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已获医院认定的医药费48371.5元误作28173.3元,广州中院终审作出更正。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各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 事件回放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
综合新华社、《新快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