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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燕)胡女士在餐馆消费后,未要发票而获赠一瓶雪碧。事后胡女士后悔,将餐馆告上法院,认为餐馆的非法商业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索赔1万元。
昨日,东城法院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但对双方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
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巴云舫川菜店消费100余元,因未要求开具发票,获赠了1瓶大雪碧饮料。但事后,胡女士自称感觉良心不安,认为餐馆不开发票就赠送饮料的行为使自己放弃了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剥夺了公民无偿为国家尽义务的权利,给自己心灵造成伤害,因此索赔1万元。
但餐馆表示,是胡女士在缴费时主动要求店内员工不开发票,给她饮料,员工无奈才照办的。
此案经过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双方提出了严肃批评。
法院称,胡女士将自己贪图不法利益归咎于餐馆,该理论不合逻辑,也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