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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驰名商标隐性利益链:与品位质量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 10:25  新华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爆发后,有些出了严重质量问题的奶制品,还作为驰名商标出现在各种场合。为此,不少消费者建议撤销这些产品商标的驰名商标称号。

  “这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误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

  这种误读现象在现实中司空见惯。本刊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有些地方政府把驰名商标作为政绩,纷纷出台政策重奖拿到驰名商标的企业;有些企业则在驰名商标广告效应和政府重奖等利益驱动下,想方设法追逐驰名商标,甚至不惜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不该的是,这些异化的驰名商标被滥用为广告资源,大肆误导消费者。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驰名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体现为一种商标权,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宣传手段,扰乱了市场,这必将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信任危机。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

  何谓“驰名商标”?我国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阐述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很多人经常把驰名商标与名牌等同起来,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而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

  “认定驰名商标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事实的需要,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不能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驰名商标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并不是经过相关机构认定后才驰名,驰名商标认定实质是在商标权被侵犯情况下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手段。”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一词,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一个法律概念。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三次修订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才逐渐为我国公众所知晓。尽管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保护驰名商标。

  据了解,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认定采取的是“主动保护、批量认定”方式。1990年10月,在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的情况下,有关媒体征集广大消费者意见,评选出了当时全国十大驰名商标。

  2000年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入世要求,我国政府采用了符合WTO规则和巴黎条约关于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开始返本归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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