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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使用8年的瓶子仍在市场上流通

低价啤酒常见“超龄”瓶
记者走访20余家大小超市,均发现有使用“超龄”瓶灌装的啤酒销售,而一些低价位的啤酒,使用“超龄”啤酒瓶的现象则更为严重。
9月1日、2日,记者先后对郑州的一些大型超市和都市村庄内的一些小超市出售的啤酒瓶进行了调查。
在北环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随机查看了三种不同品牌的啤酒,发现这三种啤酒使用的均为B字瓶,B字后面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03”“2004”“2007”。
在金水区庙李镇的一家小超市内,记者随机抽出一家知名啤酒企业生产的啤酒瓶,绿色的瓶体上布满了细小的擦痕,瓶底颜色已经成了花白色,虽然也是B字瓶,但这个瓶子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00年。记者随后又在庙李镇的6家小超市中查看了同一品牌的啤酒,发现由于这种啤酒价格便宜,6家中有4家都在出售这种用8年前生产的瓶子灌装的啤酒。
“2元一瓶,卖得快得很。你别看这种瓶子看起来有点土,味道还不赖哩!”超市老板看记者拿着啤酒不停地端详,极力劝记者购买。
记者在郑州市走访了20余家不同规模的超市、小摊后发现,所有超市均发现有使用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啤酒瓶,而一些低端价位的啤酒,使用“超龄”啤酒瓶的现象则更为严重,在记者随机查看的50瓶低价位啤酒中,一半以上的瓶子使用时间超过了两年。
很多人不知酒瓶“年龄”说
一位超市老板说:“啤酒不过期就行,只要啤酒厂敢用这种瓶子,咱就敢卖!”
关于啤酒瓶使用期限的规定,记者询问了一些在夜市吃饭的市民,接受记者调查的15名市民中,竟没有一人知道啤酒瓶的使用期限。
“啥?啤酒瓶还有使用期限、生产日期?”9月2日晚,面对记者,一名正拿着啤酒瓶准备一饮而尽的市民停下手,吃惊地反问记者。
不但消费者对啤酒瓶的使用期限弄不清楚,就是销售啤酒的超市老板也搞不清,当记者指出有的啤酒瓶超期服役时,一位超市老板漫不经心地说:“那碍啥事,啤酒不过期就行,只要啤酒厂敢用这种瓶子,咱就敢卖!”
呼吁酒瓶“强制退休”
不少声音认为,标准不应该含糊其辞,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超过期限的强制淘汰。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对于“年迈”啤酒瓶充斥市场的现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察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关于啤酒瓶超龄使用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使用超龄啤酒瓶的企业进行查处。
黄静认为,碰到关于啤酒瓶爆炸之类的投诉,他们也无法依据此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消费者就此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在判决时,完全可以援引“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爆炸的啤酒瓶超过“建议使用的期限”越长,啤酒厂为此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而在这方面,我省就有此类判例。2004年7月,开封市民刘女士购买开封一家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刘女士在挪动啤酒瓶时瓶子爆炸,刘女士右眼被炸伤。法院调查中发现,爆炸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11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啤酒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过期酒瓶,对消费者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这家啤酒公司赔偿消费者刘女士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自从啤酒瓶标准颁布后,呼吁修改啤酒瓶标准中关于“使用期限”的民间声音一直不断,有人在《中国食品质量报》撰文指出:啤酒瓶标准颁布至今,不少啤酒瓶早已超出了应该使用的期限,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企业为了减少投入,一些“老态龙钟”的啤酒瓶仍然“坚守”在第一线,这无疑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以致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事故不断发生。既然如此,标准就不应该含糊其辞,使用“建议”这样的字眼。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超过此期限的,强制淘汰”。而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郑州市民周女士说:“国家出台强制措施之前,啤酒厂家应该自律,使用在建议期限之内的瓶子,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而这也是对企业负责,一个不讲社会责任,只知道节约成本、不顾产品安全的企业最终会被消费者抛弃的。”
记者 温中豪